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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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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鐵礦“以租代征”違法占用2000多畝農田
時間:2014-05-20 10:42:28  來源:國際在線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調查發現,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礦業)主力礦井—書記溝鐵礦“以租代征”違法占地2000多畝,至今與當地村民糾紛不斷。大中礦業對此未作披露,涉嫌虛假陳述。有投行人士分析認為,上述原因致使大中礦業IPO存在法律硬傷,必將影響大中礦業在A股上市的進程。

  “以租代征”違法占用2000多畝農田

  “我們很多村民都不愿意把地租給大中礦業,前幾年,大中礦業連哄帶騙加威脅強迫我們跟它簽了租地協議,整個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占地有3000多畝,大都是租的我們當地農民的土地。”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閱《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下簡稱《招股說明書》)發現,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擁有土地使用證的面積約為40萬平方米(約606畝),而本報記者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調查發現,書記溝鐵礦實際占地面積高達3000多畝,有2 0 0 0多 畝 地 屬 于 “ 以 租 代 征 ” 的 非 法 占 地 。

  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項目位于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小佘太鎮聯豐村,聯豐村由蘇計溝組、小井溝組、聯豐組等數個村小組所組成。5月15日,記者驅車來此采訪,這個鐵礦項目占地龐大、十分醒目,項目綿延數千米,風一吹,整個生產線呈現出一條硝煙狀沙帶,在廠區外,形成了很大一片區域的沙漠狀沙丘。

  《招股說明書》顯示,書記溝鐵礦產能為230萬噸/年,是大中礦業的主要礦井之一,2013年其礦石產量為146.91萬噸,占大中礦業2013年礦石產量(612.51萬噸)的23.98%。記者調查發現,書記溝鐵礦存在通過“以租代征”方式違法占地現象,且高達2000多畝。

  早在2005年8月30日,國土資源部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從嚴從緊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我們很多村民都不愿意把地租給大中礦業,前幾年,大中礦業連哄帶騙加威脅強迫我們跟它簽了租地協議,整個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占地有3000多畝,大都是租的我們當地農民的土地。”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小佘太鎮聯豐村蘇計溝等數個小組的多位村民向記者反映。

  本報記者獲得的大中礦業跟書記溝鐵礦所在地村民簽定的土地協議中,絕大多數為《土地租用協議》,少數為《土地使用協議》,雖然存在多個版本,但年限都是到2028年12月31日止。

  《招股說明書》披露,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共擁有土地8宗,土地使用證的總面積是404531.55平方米,約合606畝地。這8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號和面積分別為:烏前旗國用(2009)第40102171號(151748.66平方米)、烏前旗國用(2009)第40102172號(117803 .69平方米)、烏前旗國用(2009)第40102290號(28835平方米)、烏前旗國用(2009)第40102286號(4941.50平方米)、烏前旗國用(2012)第40103594號(73872.96平方米)、烏前旗國用(2009)第40102281號(4412.15平方米)、烏前旗國用(2009)第40102282號(17563 .55平方米)、烏前旗國用(2009)第40102288號(5354.04平方米)。

  而本報記者在書記溝鐵礦所在地的各個村組獲得的租地協議統計顯示,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廠區、尾礦庫、專用水庫)占用土地面積高達3000多畝,其中違法占地高達2000多畝。

  本報記者聯系采訪大中礦業董事長梁寶東,其秘書王仁山對記者表示,梁寶東不在國內,會轉達記者的采訪要求,截至發稿時,記者未收到梁寶東的反饋。

  大中礦業董秘牛國鋒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廠區、尾礦庫、專用水庫所占土地都有土地證,不存在違法占地。

  烏拉特前旗國土資源局相關人士表示,烏拉特前旗礦山企業履行用地手續工作滯后,履行用地手續的僅有3家,占持證礦山總數的6.25%,主要原因是只是與當地農牧民簽定一些簡單的占地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后直接使用,不履行合法的用地手續。近年來,因礦山企業占地與農牧民補償糾紛引起的信訪事件頻發。

  大中礦業低價租地老百姓苦不堪言

  “大中礦業來我們這兒開礦掙錢,我們卻沒地種、沒水澆地、吃不上干凈水,廠區灰塵天天浮在我們上空,都快被它逼死了,我家里還有大學生和老人要供養,以后怎么活啊。”

  村民反映,大中礦業以遠低于國家規定的補償價格從當地農民手中租賃耕地,現在農民生活困難,這個項目使得大中礦業在當地的口碑差到了極點。

  據記者實地調查,近日聯豐村所屬多個小組的村民接連到大中礦業就占地一事去要說法。“誰跟我一提大中礦業,我感覺心臟病都要犯了,大中礦業來我們這兒開礦掙錢,我們卻沒地種、沒水澆地、吃不上干凈水,廠區灰塵天天浮在我們上空,都快被它逼死了,我家里還有大學生和老人要供養,以后怎么活啊。”聯豐村蘇計溝組村民宋金花越說越激動,幾乎要跳起來。宋金花家原有70多畝地,被大中礦業的尾礦庫占去20畝,另外50畝地在尾礦庫旁邊,被大中礦業把土挖走了。

  “大中礦業占我80畝地,雖然協議寫的是租用,實質上是征用,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80畝耕地給我的補償總計只有14萬多元,補償價格遠低于政府規定的標準,我們現在生活都存在問題。”村民王根旺說。根據王根旺與大中礦業簽定的《土地租用協議》顯示,大中礦業租用王根旺80畝土地,合計總金額140453元,其中洪地(即水澆地)73.7畝,每畝1803元;旱地6.3畝,每畝1202元;土地租用期限為2007年6月至2028年12月31日。

  提起大中礦業,村民郝來女也憤憤不平。“原來說給我們村民工作,現在全村也就六七個人在那里上班,還動不動就拿工作要挾這幾個人,家里人再要說法就讓走人,這樣的公司還能上市?”她說,尾礦庫用地大中礦業跟我們簽了20年的合同,第一次每畝給了1202元,第二次又給了300元每畝,要拿到這300元的前提是把合同交給他們,他們為什么要收回合同,他們怕什么?

  2004年修訂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認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據多位村民反映,2007年,他們村的旱地一畝年產值400多元,洪地年產值700多元。依據土地管理費規定,聯豐村每畝地僅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合計應該達到年平均產值的10-16倍,按照上述收入標準來算,該村每畝旱地補償款應在4000-6400元,每畝洪地補償款應在7000-11200元,而大中礦業給農民的補償款遠遠低于這個標準。

  大中礦業涉嫌虛假披露

  “我國對耕地保護政策是非常嚴格的,政策不允許企業擅自到農村租賃耕地搞工業建設項目,大中礦業租用上千畝的農田搞廠區、尾礦庫和工業專用水庫建設肯定是違法行為,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是國土資源部明令禁止的。”

  本報記者查閱《招股說明書》發現,大中礦業對違法占地事項未作如實陳述,涉嫌虛假披露。

  《招股說明書》稱:報告期內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覺遵守有關土地使用的各項法律、法規,依法執行國家及地方土地保護管理規定,服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有關法規,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工礦倉儲用地(工業用地、采礦地、倉儲用地)、水利設施用地(水庫水面、水庫建筑用地)都屬于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我國對耕地保護政策是非常嚴格的,政策不允許企業擅自到農村租賃耕地搞工業建設項目,大中礦業租用上千畝的農田搞廠區、尾礦庫和工業專用水庫建設肯定是違法行為,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是國土資源部明令禁止的。”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的一名土地監察執法干部告訴本報記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要求,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所有村民都告訴記者,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的征地、租地都沒有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

  保薦人涉嫌失職

  記者多次致電大中礦業此次IPO保薦人國泰君安證券的劉向前和韓志達,其助理對記者表示:請與大中礦業聯系,有什么問題大中礦業會將問題反饋給保薦人。

  《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大中礦業上市保薦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證券”)對大中礦業上市審核不嚴,未對大中礦業書記溝鐵礦項目的違法占地行為作出如實披露。

  在《招股說明書》中,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國泰君安證券聲明,本公司已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報記者多次致電大中礦業此次IPO保薦人國泰君安證券的劉向前和韓志達,其助理對記者表示:請與大中礦業聯系,有什么問題大中礦業會將問題反饋給保薦人。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在公司上市的過程中,保薦人的作用非常關鍵,一是對公司進行合規輔導,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作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確保擬上市公司適合上市;二是保薦人對公眾投資者有擔保責任,要保證公司上市合規。張遠忠稱,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可能會隱瞞一些問題,保薦人如果沒有發現發行人隱瞞的問題則是未盡職,并且對公眾投資者構成侵權責任;如果保薦人是故意幫助發行人隱瞞問題的話,則與發行人共同構成虛假陳述。

  本報記者采訪到的多位投行人士分析認為,違法占地2000多畝致使大中礦業IPO存在法律硬傷,必將影響大中礦業在A股上市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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