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多個省份加大閑置土地清理力度,以此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提高土地利用率。
11月1日,海南省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正式實施。《規定》指出,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自治縣政府可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此前,安徽省曾在9月下旬出臺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除對閑置土地征收20%土地閑置費和兩年內不動工收回外,該意見還引入建設項目開竣工履約保證金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權人須按不低于土地出讓金總額5%繳納開竣工保證金。按期開工的返還50%,按時竣工的返還全部剩余保證金。
天津市今年出臺的具體措施包括月度巡查制度、函告及抄送制、重點項目監管制度。對重點項目加強監管,加大巡查頻次,督促并及時通知開發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竣工時間進行施工建設。該市土地處置措施已初顯效果,幾乎所有地產企業都按時開工。
寧波市鄞州區建立閑置土地處置與用地指標掛鉤制度。鄞州區對閑置土地尤其是各鎮鄉工業項目、各園區及全區使用市統籌指標項目的閑置土地進行清理處置,對處置率未達到86%的核減或暫停下一年度農轉用指標分配和報批。
有分析認為,各地加快清理閑置土地,一方面是當前用地指標趨緊,個別工業園區、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此前大量囤積土地,對經濟發展造成限制;另一方面,政府借此倒逼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進度,加大市場供給,應對房價過快上漲壓力。
近年來,全國土地需求不斷增大,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卻不容樂觀。去年國土資源部曾頒發《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出讓后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建設用地可被視為閑置,地方主管部門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的20%征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將有權對該地塊進行無償收回。根據國土部數據,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國閑置土地3.5萬公頃,其中房地產[-0.86% 資金 研報]閑置土地1.07萬公頃。
有專家表示,造成土地閑置的類型多樣、成因復雜,既有企業不動工開發的原因,也有城市規劃調整、征地補償不到位、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等原因。企業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可考慮建立違約責任追究制度,把進行土地投機“炒地皮”的企業列入“黑名單”,逐出市場。但從根本上說,還是要依法規劃、科學規劃、合理規劃,盡量減少因政府原因而造成的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