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屆時,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設置破壞或者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招貼的,最高罰3萬元。這是記者從昨天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辦法》明確指出,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而且,公路、鐵路、高壓電力線路、輸油管線、燃氣干線管道不得穿越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已經建設的,應當按保護規劃逐步遷出。
《辦法》對有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處罰規定,其中,擅自批準調整、撤銷歷史建筑稱號的,其批準無效,由批準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此外,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修建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變原風貌的維修或者裝飾;設置破壞或者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招貼的,由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修建、裝飾等毀損和改變保護的建筑物原風貌的,將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