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連續繳費15年,60歲后每月最低只能領取73元養老金,即便按照最高標準繳費,最多也只能獲得每月129元的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已近四年,但基礎養老金水平從未變動。相比城鎮職工連續八年大幅上調養老金待遇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過低、待遇調整機制缺失的問題逐步凸顯。
無論是按最低標準繳費的每月73元養老金,還是按最高標準繳費的每月129元養老金,無論是在城鎮還是鄉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目前的保障水平,顯然都離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生活標準存在較大的距離。顯而易見的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群亦屬國家公民,他們同樣有權要求通過參加社會保障過上相對體面的老年生活。而像當前這樣數億參加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群,其在年老之后只能最高領取每月129元的養老金,顯然是一種有損社會和諧的現象。
造成當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障待遇過低的原因,正如有關專家所指出的,很大程度上與當前對養老金待遇水平影響較大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過低有關。據介紹,自2009年新農保制度啟動以來,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始終維持在每人每月55元。而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與財稅收入的日益增長,政府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金額。在此基礎上,再輔以建立個人參保繳費標準隨居民人均純收入變化動態調整機制,政府與參保者個人共同努力,就可以逐步提高城鄉養老保險的保障待遇與水平。
盡管從某種意義上說,參保繳費高就享受相對高的保障待遇,參保繳費低就享受相對低的保障待遇,符合市場經濟社會的“效率”原則,但是對于一個社會來說,顯然既要講求效率,同時又要追求公平。而一個社會的公平程度就體現在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上,唯有弱勢群體能夠通過政府與社會的幫助,使其生活水平與其他群體生活水平的差距被控制在適度范圍之內,才能說這個社會是公平的。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多是城鎮非正規就業人員與農民這樣一些弱勢群體,唯有政府與社會通過包括不斷提高其社會保障待遇在內的各項舉措,使其生活水平得到應有的保障并不斷提高,才能維護與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
正如人們常說的,一個水桶的儲水量取決于最短的那塊木板,而一個社會的整體保障水平,也可以說是取決于保障待遇最低人群的保障水平。所以,我國民眾的整體保障水平要能不斷得到提高,就需要通過包括政府不斷加大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在內等途徑,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待遇,盡快補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這塊“短板”,盡力縮短其與其他社會保險之間的保障待遇差距。如此才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我國民眾的整體社會保障水平,維護與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