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家企業生產出的近40噸危險廢物,竟被隨意傾倒在800多公里外安徽的一個村內。新華社記者調查發現,此類異地傾倒危廢事件在全國多地發生,有的水、大氣、土壤受到污染,有的群眾身體健康亮起“紅燈”。
對于危險廢物來說,我國在其生產、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均有明確規定,如企業每年生產出多少噸危廢,這些危廢該怎么處理,都要申報登記。若要送到外地處理,需經過轉出地和轉入地環保部門的批準,等等。
然而,發生在百姓身邊的一起起“被污染”事件,卻見證了規定和管理制度的“無力”。以此次浙企跨省傾倒近40噸危險廢物為例,有關部門的初步調查結論是:此事件的背后已形成了見者有份的“利益鏈”:這家生產企業節省了處置成本,中間人拿到了“中介費”,傾倒者分到了“好處費”。
斬斷“利益鏈”,嚴懲違法者理所當然。問題是,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在此次污染事件中是否盡職盡責了呢?按照規定,危廢從生產、運輸到處置、傾倒,需經歷多道程序、多個環節,涉及多個監管部門。其中,哪怕有一個環節、一個部門把好關,此事件或可避免。但令人遺憾的是,“八個部門管不住一頭豬”的悲劇還是上演了。
異地傾倒危廢事件屢禁不止,卻鮮見有監管部門人員為此擔責,暴露出一些地方對危廢污染和危害的認識不足。為了當地經濟發展,有的部門甘愿“失職、不作為”,將一些企業當做“保護對象”,把管理制度看成“廢紙”,日常監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如此敷衍的環境監管,實難遏制違法行為的一再發生。
面對浙企跨省傾倒近40噸危險廢物這起事件,有關部門應立即警醒起來,并切實加強環境監管,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神”,堅決遏制違法企業亂投“生態炸彈”,給自己也給子孫后代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