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陽一段新修公路事故頻發,工程承建方稱是路修得太好了,駕駛員跑得太快所致。當地公路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部分路面未刻防滑槽,影響駕駛(5月13日《人民日報》)。
5月份以來,這一路段的事故至少導致4人死亡。多名駕駛員反映,這段剛剛通車的水泥公路,沒有刻防滑槽,雨天幾乎成了汽車“溜冰場”。不僅如此,沿線群眾也提心吊膽不敢出行。
事實就擺在眼前,明明是路存在重大缺陷,修得不好,偏要說路修得太好,明明是防滑槽的問題,卻偏偏說是駕駛員的問題,如此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厚顏無恥地極力撇清自身責任而無視問題路的存在,說到底,還是害怕承擔自身責任罷了。試問,如此不能知錯就改、害怕承擔自身責任的部門和單位,又豈能為公眾修出平安大道?對某些人來說,難道極力撇清自身責任,比挽救他人生命還重要?
承建方越是害怕承擔責任,就更應該嚴厲追究其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中“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相關領導的刑事責任。只有如此,他們才不敢隨便慢待自身的工作和身上所肩負的責任,只有如此,人們的出行才能有安全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