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環保部通報今年進行的華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其中透露,88家企業被處以罰款,總額613萬余元,平攤每家企業頭上,一家僅罰7萬。
無良企業向地下水排污,在普通人看來,簡直是令人發指的行為,而且,這種污染危害甚大,很容易擴散,卻難以治理。人們沒有想到,就是這樣一種人神共憤的惡行,只得到區區平均7萬元的處罰。
不可否認,由于相關環境法律的軟弱,現實中,對于環境污染行為的處罰,金額往往很少,不像國外,動輒罰款上億,不惜把企業罰破產。但是,法律再不濟,也不可能只能罰到7萬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最高能罰50萬元。7萬元,竟然連50萬的七分之一都不到。
今年以來,地下水污染問題不僅得到輿論強烈關注,相關部門也掀起查處行動,然而就在這樣的“風頭”之下,一些污染企業依然故我,由此可見,它們對于環保法律和公眾健康,是何等的漠視。這種企業長期排污,對于環境所造成的破壞,對于公眾健康的毒害,恐怕一萬個7萬元也買不回來。
企業向地下水排污長期沒人管,發現后卻只獲“輕罰”,政府部門對污染企業的“愛護”,是對公眾利益的背叛,如此這般,怎能樹立法律的威嚴,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