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稱,公安部日前出臺新規(guī):1輛車最多接受3本駕照處理違法行為,1本駕照最多可為3輛車處理違法記錄。公安部交管局就此回應(yīng)稱,該說法系個別媒體誤讀,交管局將對“買分賣分”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公安部網(wǎng)5月6日)
雖然公安部交管局及時做出澄清,但毋庸諱言,交通違法處理中的“買分賣分”現(xiàn)象確實普遍存在,不僅損害了交通法規(guī)的嚴肅性,而且消解了記分制度的威懾力,危害交通安全。
交通違法扣的是駕照上的分,車輛行駛證上無分可扣,“電子眼”記錄在1輛車上的扣分,就可由多個駕駛?cè)?多本駕照)分擔,1本駕照上的12分同樣也可分擔多個車輛的扣分——— 政策的空子便由此形成。這種弄虛作假的行為應(yīng)予以遏制和打擊。從被媒體誤讀的新規(guī)來看,雖然能對“買分賣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并不能杜絕這一現(xiàn)象,而且難免誤傷無辜:比如汽車租賃公司、汽車客運企業(yè)的車輛,明明是多位司機開1輛車,為什么不能由3本以上的駕照為1輛車“銷分”?
公安部交管局正在建立查處“買分賣分”的工作機制,自然值得期待,但不得不承認,“買分賣分”確實不好管,甚至沒法管。現(xiàn)在的電子攝像技術(shù),還無法達到辨別駕駛?cè)说某潭取H绾位膺@一難題?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改革交通違法記分制度。
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實行交通違法記分制度,當時查處交通違法主要是“抓現(xiàn)行”,由交警當場對駕駛?cè)诉M行罰款、扣分,這種執(zhí)法方式不存在事后銷分,也就不存在“買分賣分”問題。現(xiàn)在情況則大為不同,大部分交通違法行為都靠機器抓拍,無法當場處罰,無法甄別駕駛?cè)耍@才有了愈演愈烈的“買分賣分”。因此記分制度應(yīng)當適時而變,不如直接針對違法車輛扣分——— 只要1輛車全年被扣滿一定的分數(shù)(未必是12分),車主就要接受一定的處罰,以此“倒逼”車主遵守交通法規(guī)并約束駕駛?cè)耍百I分賣分”現(xiàn)象自然將不復(fù)存在。
有人建議干脆取消記分制度,單靠經(jīng)濟處罰來約束、懲戒交通違法,這個建議也未嘗不可以考慮。雖然取消記分制度可能弱化交通違法處罰力度,但是至少保證了更大程度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