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違建,首先應當改變目前違法建設領域多管理主體交叉、混亂執法的現狀。
今年3月,北京市啟動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現實中,許多地方的違法建設堪稱瘋狂,而查處違建的程序卻十分繁瑣,拆除違建是比較復雜的工程,各個部門權限有限,無法獨自完成。
筆者曾對北京違建問題做過長時間的調研,發現,之所以形成違法建設積重難返的局面,并非法律沒有規定或禁止,不是這方面問題長期沒有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職能部門職責權限交叉不清晰,履行法定職責嚴重不到位。
從法律規范上看,負有查處職責的政府部門涉及城市規劃部門、城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以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區縣政府。執法主體上多頭并存,且查處權限和職責存在交叉問題,實踐中超越法定職責執法和怠于履行法定職責情形并存。
例如,記者調查中提到,違法建設查處難奏效的另一大難題,是接受違法建設舉報后,可以沒收工具,叫停施工,但業主不配合也沒有辦法。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違法建設查處還涉及橫向部門配合問題。違建當事人不配合執法部門,甚至抗拒執法,撕毀查封封條,視禁令為兒戲,應依法追究其妨礙執法的法律責任,但由于這往往需要諸如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有效配合,實踐中也因為種種原因難以實現。
另外,由于規劃部門屬于市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又屬于區縣政府屬地責任,因此,在違法建設查處上還存在跨層級協調配合問題,前者可以在作出一紙執法文書后成為“甩手掌柜”,后者則因屬地責任而需要承擔其他所有強制執行中的義務和風險,在缺乏有效機制的情況下,這種銜接的困難和效果可想而知。
可見,要想違法建設得到根治,首先應當改變目前違法建設領域多主體交叉、混亂執法的現狀,厘清各個執法主體在法律上的權限范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實現嚴格執法。
需要強調的是,嚴格執法并非對違法建設“一刀切”予以拆除,還需要區分情況、分類施策。現實中違法建設的產生背景較為復雜多樣,有的往往是城市化進程的副產品,有的甚至還有政府招商引資和村民自治的背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鄉接合部居民的生存壓力。
比如,對于形成時間較長,或法律制度不完善年代的違法建設,且不與土地利用整體規劃沖突或可以消除對城市規劃影響的,可以罰款并責令補辦手續;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或無法消除對城市規劃影響的,可以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比如提供周轉安置用房,符合保障房條件的優先予以安排,等等。
對于新建的違法建設,特別是別墅、高檔住宅區內的私搭亂建,以及那些非法占用耕地,擠占消防安全通道,影響供水、供電、供氣安全和存在重大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作為優先查處的重點,堅決依法強制拆除。
違法建設不是一天形成的,整治起來不能冀望畢其功于一役。關鍵是,既要矯正過去有法不依的問題,又要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把查處違法建設的過程變成普法的過程,讓民眾自覺依法依規搞建設,維護屬于每個人的城市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