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三橋街道西凹里村村委會主任李昊,近日被村民綁到附近一家企業大門前示眾。該村1998年將110畝土地租賃給一家公司,租期40年。去年4月,該村對村屬所有土地使用面積全面進行測量,發現原租賃合同上載明的土地面積比實測少了近14畝,村民要求該公司給予適當經濟補償。村主任李昊承諾今年5月1日之前解決,否則任憑村民處置。結果承諾未能兌現,于是就出現了“村民捆綁村官示眾”這一幕。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村民捆綁村主任示眾的做法是錯誤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此應依法處理,不能給予任何形式的肯定和鼓勵。
村主任李昊需要對此事負全責嗎?答案是否定的。該塊土地租賃合同簽訂于1998年,李昊當時不是村主任,對當時租賃土地面積測量出現失誤不應承擔責任。2012年重新測量租賃土地面積發現問題后,李昊是在以積極的態度和租賃企業協商,以維護村民的利益,但由于是復雜的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解決并不容易。要村主任李昊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對他是不公平的。
在此問題的解決中,我們看到了村民代表會議的缺位。2004年,中辦、國辦發布了《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在“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一節中,明確規定租賃村集體土地,必須要經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具體到西凹里村的個案,當村民發現租賃土地實際面積出現失誤,村民的集體利益受到損失時,首先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經過討論后,可以要求租賃企業補償村民損失,并可責成村委會負責和租賃企業談判、協商,村委會定期將談判情況向村民代表會議匯報。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西凹里村如果能充分發揮村民代表會議的作用,事情應當可以向良性方向發展。如果將責任全部推給村主任,甚至遷怒于村主任,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近來,農村土地事件頻發,仔細探究,我們會發現,保護村民合法的集體土地利益,關鍵在村民能否利用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的一些規定,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例如,在一些因為土地問題導致的群體性事件中,究其根源,我們發現,很少有村在轉讓、租賃集體土地時,召開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這就為出現土地糾紛埋下了隱患。又如,有些村的村民代表并不是一人一票選舉的,而是按某種“潛規則”指定的。如果村民代表都能像廣東烏坎那樣樣一人一票嚴格選舉產生,如果每個村在轉讓或租賃村集體土地時,都按照中央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情況無疑就會比現在好得多,因土地問題引發的糾紛和群體事件也會大為減少。
2004年中辦、國辦發布《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提出了關于保護農民集體土地利益的很好的規定。毫不夸張地說,如果這些規定得到了全面落實和嚴格執行,我國保護農民集體土地利益的局面將有明顯好轉。然而據筆者調查,不少地方的村民都沒有聽說過中辦、國辦下發了這個文件,甚至一些“三農”問題專家對此也知之甚少,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普及政策和法律,任重而道遠。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但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村委會必須向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法律條款規定得很好,但缺少可操作性,法律也就容易流于形式。今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時,應當明確規定:村委會每年至少向村民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村委會每兩個月至少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這對建立以權力制衡為基礎的村民自治新機制,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仍以西安西凹里村為例,如果村委會至少每兩個月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關于租賃土地補償談判的工作,或者召開村民會議向村民報告相關工作,還會發生“村民捆綁村官示眾”這樣的極端事件嗎?
民主在于細節,村民自治也在于細節。希望關心村民自治的人們更多關注村民代表會議的作用,由此做好做實村民自治的諸多“細節”,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水平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