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討薪常見,但老板居然也加入了“討薪”的行列,的確相當悲催。只不過,當欠薪更多緣于“剪不斷,理還亂”的連環拖欠,解決欠薪問題就不那么簡單了。
不難看出,僅僅是事后討薪,甚至被欠了薪才想起去維權,這個時候,連環拖欠的鏈條早已分崩離析,究竟斷在哪一環,已無從查起,如此討薪,自然相當被動,甚至根本無處著手,成功率自然不容樂觀。可見,相比被欠薪之后,才去后知后覺的“亡羊補牢”,為欠薪問題建立相應的預防與保障機制,無疑更加務實。
對于欠薪高發的行業及其企業,先行征收一定比例的欠薪保證金,其實并非沒有合理性,這樣的做法,不僅對業主和企業形成了有力的約束,更對員工權益形成了切實的保障,一旦企業違規欠薪,更可以第一時間給予補償。
當然,欠薪保障機制同樣要體現出公平和公正,同樣應該根據企業的誠信行為區別對待。例如,對于常年無欠薪紀錄的企業,不妨降低其欠薪保障金繳納額度,甚至建立返還機制,而對于存在欠薪行為或誠信污點的企業,則可適當加大征收力度,只有當欠薪保障費的征收與企業的誠信度掛鉤,并對誠信企業有更多的認同,才能讓欠薪保障機制在保障欠薪的同時兼顧公平,規避缺陷,從而成為一種良性機制。
維護法律的尊嚴,需要給勞動者以起碼的保障。治理欠薪不僅要有討要的地方,更要能夠獲得及時的賠償,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前提。唯有欠薪償付機制不再是一紙空文,不再討無可討,勞動者的權益才不會被虛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