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財政部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的出差人員可乘坐頭等艙出行,憑據報銷。
通過查詢大陸31省市自治區政府門戶網站得知,29個省市自治區據此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多以“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為名。通過網絡,未能查找到上海市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2006年后的此類規定。
各省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一般包括: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涵蓋了廣泛意義上的所有“官員”。
在“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均對乘坐飛機出差事宜進行了規定,雖大同小異,但也有值得予以特別關注之處:
原則:不見了“勤儉節約、艱苦奮斗”
財政部于2006年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開門見山地指明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在于“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依此制定的各地“辦法”大多數沿襲同樣的說法,也有少數“辦法”另加一句“按照節儉必需的原則”。
而在財政部1996年印發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中,則由不同的表述:“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并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
據1996年“規定”制定的上海市“規定”沿用了此種說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表述則為:“本著勤儉節約、強化管理的原則,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基本需求,規范差旅費開支”。
職務級別不同,出行標準不同
各地均規定:“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即不同職務級別的出差人員享有不同的出行標準。
各地均將職務分為三級,副省級及以上,正副廳局級,其余人員。其所對應的飛機艙位分別為:頭等艙、經濟艙、經濟艙。
但也有例外:如遼寧省規定:“正廳(局)長出差,如工作任務特殊,可乘坐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規定與前者方向相反:副省級及以上人員乘坐公務艙。
誰來交錢?按規定,應是出差人員先行墊付,再憑據報銷。“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亦在可報銷之列。
各地均規定: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副省級可有隨行一人乘坐頭等艙
各省市均規定:“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即副省長可享有一人貼身隨行的待遇。
河南省的規定將這個待遇擴大:“正、副廳(局)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
“從嚴控制”乘飛機出行
各地均規定:“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大多數“管理辦法”還規定了乘坐飛機的批準程序:“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廳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廳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惟一做出更為詳盡規定的是山西省:
“第八條 赴外省的出差人員,經批準,原則上應乘坐鐵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務緊急,需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乘坐飛機普通艙。
第九條 各單位要加強內部計劃管理,嚴格控制乘坐飛機的出差人數。”
只有海南省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改用內斂的文本表達:“鑒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同時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含全列軟席列車)、汽車、輪船,以節約開支。”
技術職務人員
在描述出差人員級別時,各省市均使用“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正副廳(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表述“。
依此規定,”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比照同級別官員報標準報銷差旅費。
另類--港臺
臺灣“行政院”的《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了“中央政府各機構員工”因公出差的旅費報支事宜。
“中央政府各機構員工”的出行方式同樣依職務等級確定,但待遇遜于大陸同行。相當于大陸的省部級正副職官員的“中央政府”員工得搭乘“商務艙”。
在香港,《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中對高級官員的“交通安排”進行規定。“到外地公干時,主要官員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可乘坐頭等機位,費用由政府支付。如在對外禮儀上需由配偶陪同前往,則其配偶也可乘坐頭等機位,費用由政府支付。”
其中的“主要官員”是指香港政府的所有司長和局長。在香港,被歸為“主要官員”的共有15人,而香港共有公務員15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