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2011年最新修訂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金條送親朋好友無可厚非,然而“送領導”就值得推敲了。如果一個國家工作單位的下屬向單位領導“送”價值不菲的金條,顯然已構成行賄罪;領導如接受,則構成受賄罪。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加強反腐倡廉建設;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則要求,把防治腐敗工作落到實處。在不斷加大查處與懲治腐敗力度的大背景之下,公然倡導金條“送領導”這樣的內容居然也能堂而皇之地登出,不能不引起人們的警覺。個中緣由,除了商家的逐利心態作祟,也源自媒體為追求高額廣告費而造成的自律失范。雖然廣告不是新聞報道的內容,但媒體也難逃把關不嚴之咎。肩負社會責任的媒體絕不能為“金條”背后的權錢交易提供便利,刊出內容絕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形成廉政環境,媒體責任不能缺位。“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與之俱黑”,環境對人的意識和行為會產生重要影響,如果社會環境風清氣正,那些蠅營狗茍的念頭也會得到抑制。從某種程度上說,媒體社會責任應該是一種基于法律責任之上的、更高一級的政治與道德責任。有責任、有擔當的媒體,應弘揚社會正氣、傳播先進文化,這其中,應該也必然包括社會主義“廉政文化”。
近期,從“微笑局長”落馬到“城管分局政委擁有21套房產”被查實,媒體都發揮了重要的監督作用。我們期待,各類媒體把握好方向,擔負起責任,自覺弘揚社會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