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明確基層代表的含義
此次提請二次審議的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草案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李乾元委員說,這次選舉法修改的核心是代表人數城鄉同比例,這是調整重點之一,因此應在總體上及各地區把這個重點體現出來。一是在總體布局上有所體現,農民代表應比往屆增加,一定要多一點。二是各個地區的名額分配上,農民數量多的省份和地區名額應增加。
代表候選人應與選民見面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目的是便于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便于投票選擇。因此,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
對代表辭職程序作出規定
“代表提出辭職后,由誰接受辭職,按照什么樣的程序接受辭職,選舉法未作規定,各地做法也不統一。”針對一些地方提出的這一問題,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對代表辭職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于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常委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還明確,對于縣級的人大代表和鄉級的人大代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大可以分別接受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在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南振中認為,一些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代表本應辭職卻不肯書面提出辭職,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處置,草案未作規定。建議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的表述,規定“拒不辭職的,應當啟動罷免程序”。
何曄暉委員提出,我國代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代表資格終止的六種情況。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現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表述只是備案和公告,缺少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這個程序。實際上,從目前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看,全國人大代表的辭職、罷免,包括補選,選舉單位作出決定后都要交上一級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后才能提交常委會表決,然后再公告。現在的表述和目前的實際情況也不一致。建議修改第五十二條的表述,改為“罷免代表決議和接受代表辭職的決議都需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同時建議在第四十四條中也增加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職能程序。
及時查處破壞選舉的行為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為了及時有效查處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建議對調查處理機關及其責任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條規定:“主持選舉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旻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督”。誰來監督、如何監督、誰是監督主體?不夠明確。后面說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對違背者或其他不當行為在第十章中作了規定,但對接受監督還是沒有明確。
暫不對農民工參加選舉作出規定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建議,應對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如何參加現工作地的縣鄉直接選舉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牽涉面廣,比較復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關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