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擴大混合動力城市公交客車示范推廣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2-09-18 10:37:44
來源:發展改革委
關于擴大混合動力城市 公交客車示范推廣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2〕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啟動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產業化步伐不斷加快,關鍵核心技術取得明顯進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加快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試點示范,報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決定,將混合動力公交客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推廣范圍從目前的25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城市擴大到全國所有城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廣范圍和方式 本次擴大推廣將采取集中招標方式,選擇一批節能減排效果顯著、性能穩定的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產品,由中標企業在非試點城市內進行推廣。中央財政對相關單位購買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具體補助標準見附表1),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單位。同時,將采取總量控制的方式,推廣目標為3000-5000輛,四部委將根據市場推廣情況明確截止時間。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城市繼續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中相關規定,開展混合動力公交客車推廣工作。 二、支持條件 推廣的混合動力公交客車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必須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且車長≥10米。 (二)節油率必須達到10%以上。 (三)最大電功率比和節油率必須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依據GB/T19753-2005《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等檢測后確定。 (四)生產企業對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必須提供不低于三年或十五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五)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其產品已在25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城市中得到較大規模應用,且節能效果明顯、性能可靠。 三、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一)生產企業(包括中央直屬企業)在月度終了后5日內根據實際推廣數量、補助標準,提出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具體格式見附表2和附表3),經生產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科技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對生產企業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匯總審核,于月度終了后15日內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財政部綜合考慮預算安排、地方上報材料等因素預撥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四)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混合動力公交客車推廣情況進行專項核查。 (五)推廣結束后,生產企業要認真總結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時提供相關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及稅收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審核后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清算報告和專項核查情況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六)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城市仍按財建〔2009〕6號文件相關規定申請補助資金。 四、監督管理 (一)各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生產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將采取加倍扣減補貼資金、在新聞媒體上曝光等方式予以懲罰。 (二)推廣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其他事項 (一)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城市相關政策不變,各試點城市要繼續加強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確保完成上報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實施方案。 (二)本通知自招標結束并確定推廣車型之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 1.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示范推廣補助標準 2.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 3.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示范推廣信息表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