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媒體經過長時間暗訪,曝光出該地“警察”與“站街女”聯手“主演”的“釣魚執法”,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目前,該地警方已經成立專案組,將徹查其中存在的貓膩。(8月23日西部網)
“釣魚執法”因其執法目的和執法程序違反現行法律和社會道德,遭到廣泛批評,包括上海在內的很多城市都以明文立法的方式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那么為什么在明知“釣魚執法”違法性的前提下,很多地方仍然屢禁不止呢?
從本質上說,“釣魚執法”強大的生命力來源于“執法經濟”的存在。
行政罰款作為一種最普遍的行政處罰,主要目的在于懲戒違法者并加大違法成本。然而,“釣魚抓嫖”的警察卻將本來屬于執法“手段”的行政罰款,變成行政執法的主要“目的”,將制止違法的執法“目的”,降格成為“牟利”的手段。這種以“站街女”為誘餌,將違法行為作為漁利手段,以獵取“罰資”的行為,正是“始于作偽,終于無恥”的集中體現。
這種將手段與目的顛倒的行為,不僅本身違法,而且極大地損害了政府公信。
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罰款需要上繳國庫,但是按照很多地方的通行做法,罰款按照一定比例財政返還執法機關,后者再以一定比例返還給執法分支機構或者個人。執法部門之所以為“肥缺”,主要原因就在于罰款的“返點”。也許“罰款分成”的本來目的在于鼓勵執法,但實際效果卻恰恰相反,已經成為滋生“釣魚執法”的溫床。
相信西安市公安機關“專案組”調查和處理這個事件最終會得出一個結果,然而,問題的關鍵是,相關權力機關通過此事件能有根本改變。執法權不是財政的“搖錢樹”,“罰款分成”的做法是時候該徹底取締了,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杜絕“釣魚執法”的再次發生。
□朱巍(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