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或調整,多少意味著原有政策的遇挫,所幸及時的糾偏,尚能規避不少潛在的風險。現代社會,以政府財政購買社會服務,繼而將之轉化為公共服務提供給民眾,早已是慣常的操作套路。具體到城管身上,似乎也可適用此類邏輯。只是考慮到,城管還肩負“管理”、“執法”的功能,那么其能否外包就得另費思量了。
五年之前,深圳推行城管外包,不過為解決“人員編制不足”的棘手問題。所謂“機制創新”云云,如今看來,更像是事后的“修飾包裝”。在城管自身結構紊亂、權限模糊的今天,城管似乎總不夠用——他們享有寬泛的履職范圍,而城市的市容和秩序等,也頗受重視。于是,膨脹的城管需求,導致了“業務外包”的出現。
“城管外包”的直接后果,恐怕是以極低的成本,突破了行政體系對人數規模的限制。城管需求量大,只因職權臃腫:他們要保障市容整潔、秩序分明,在“市容本位”的邏輯下,暴力執法也頻現。因為執法內容的擴充,城管也需要足夠多的人力,去維持著強力型管理。相反的,提升市民的公共意識等,卻被習慣性地遺忘。城市治理的著眼點,也便從“增強市民的自律他律”轉移到“城管外包”上。
此外,城管的外包,必然帶來“執法權”的轉移:一群未經充分篩選、嚴格訓練、考核上崗的“社會人士”,輕而易舉地獲得了罰沒、罰款、報批等權力。現實情況下,一方面“外包人員”只能從職能部門領取極微的薪酬;另一方面,他們卻手握著能量十足的權力。那么,便存在這樣一種風險,城管外包會否異化成,“外租執法權,并默許其人用以謀利,從而換取他們甘愿廉價服務?”當然,深圳相關部門的最新表態,不算太晚地回應了民眾質疑。
必須厘清,“城管外包”難言成功的嘗試,某種程度上也迎合了現代社會管理模式的變革。公職機構的單維度管理,早已不適合千頭萬緒的現實。將更多“政府職能”剝離,甚至轉給社會力量接盤,對促進就業、壓縮成本、提升效率都助益良多。權力下放、收縮,是構筑現代型政府的基本趨勢。可問題是,執法權不是可隨意轉讓的商品,它應遵從基本的治理原則——由專業的公職人員來行使,用公信力來兜底,以避免執法“走火”。(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