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條例到新條例再到司法解釋,頂層立法,金牌頻頻,步步推進,人們歡欣鼓舞的同時,更加關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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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被稱為“新拆遷條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開始實施。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為該《條例》發布了第一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4部門,會同有關省、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糾風部門對2011年上半年發生的11起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調查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57人,其中,副省級1人,廳局級4人,縣處級20人,鄉科級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1人。此次查處的11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均發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其中,屬于違法違規強拆致人傷亡的6起,屬于依法依規組織拆遷但由于現場處置不當等原因發生人員傷亡的5起。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屋拆遷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問題、矛盾日益增多和尖銳,從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針對房屋拆遷的立法步步推進,日臻完善。拆遷果真能夠走向法制的軌道嗎?對此,人們充滿著強烈的期待。
頂層設計亮點多多——法律解讀
A.行政強拆一去不復返
舊的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強拆有兩種途徑:一是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新的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5條規定,禁止適用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而唯一可適用途徑只能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這表明,隨著新條例于2011年1月21日的正式實施,行政強拆畫上句號。
B.裁執分離成為現在時
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新《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C.司法審查更具可操作性
在審查標準方面,《規定》詳細列舉了裁定不準予執行的7種情形。這種列舉的總體考慮是:征收補償問題復雜多樣,目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審查標準往往比較原則、籠統、分散,有必要綜合匯總并結合新情況、新問題及行政法研究成果,使之具體化并一目了然,在嚴格審查標準的同時給予法官必要的裁量權,堅決防止濫用強制手段和 “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現象的發生。
D.司法救濟彰顯正義
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通過4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手護段。一、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二、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依法拆遷任重道遠——建議和期盼
A.律師有建議
晉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母瑞、潘麗麗建議:
——加大輿論監督力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防止違法征收和拆遷,輿論監督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拆遷的實踐和歷史證明:少了民眾通過媒體的監督,假問責才屢屢發生。
——鼓勵律師介入。當前,拆遷矛盾是社會矛盾最突出的領域,然而由于各種原因,多數中國律師對此不愿做、不敢做、不能做、不會做。如果全國20萬律師都能關心這類矛盾,有10%的律師能為此提供法律幫助,情況就能大大改觀,許多矛盾就可能納入法制軌道而不致于激化。
——認真落實問責制。針對發生的惡性案件的問責問題應當進行復查。復查過程中歡迎社會監督。拆遷拆出命案的責任者不受追究甚至提拔重用的現狀必須改變。否則,其示范效應將使更多的公務員蛻變為群眾的對立面,使社會陷于更多的對抗。
B.群眾有期盼
壽陽縣郵政局職員王志萍說:
一盼循序漸進,切忌一哄而上。拆遷應該本著先路邊后居民區、先舊房后新房的順序逐步推進。然而有的地方卻動輒就要 “大手筆”,東南西北,一哄而上搞拆遷。根本不考慮大面積拆遷所帶來的隱患和問題。
二盼因地制宜,切忌盲目“攀高”。有的開發商恨不得把樓房蓋到 “頂天立地”。可說實話,小小縣城,真的需要那么高密度的高層嗎?真就人滿為患、拆遷時非“高”不可了嗎?非也。百姓不喜歡不認可高層,除了高層的不接地不方便,還有個“附加值”太高的問題。
三盼就地安置,切忌 “借谷還稗”。就地安置是老百姓普遍認可的原則,這樣,拆遷的難度會降低很多,拆遷的進程也會順利很多。可有的地方卻忽視了這一點,不管三七二十一,似乎只要給你安置了就不錯了,這種既簡單又草率的做法,往往引起群眾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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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貴在行動。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城市拆遷問題,不可能一帆風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拆遷相關各方共同作出不懈的努力。唯此,依法拆遷、文明拆遷、和諧拆遷才能在人們的期盼中鏗鏘前行。
記者方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