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可多渠道籌集”,確實有根據。譬如住建部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對廉租房房源的籌集,就規定了“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
問題是,茅店學生公寓主要租給陪讀家長,余者租給周邊企業做宿舍樓,當地政府只是與產權方簽訂協議書,將其納入公租房范圍,房子里住的還是那些人,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所住是保障房。
這種操作方式沒增加保障房的真實供給,唯獨政績簿上添了一筆,住房困難戶的居住狀況毫無改變。如果這也能算作“探索”與“創新”,那各地完成保障房任務就不費吹灰之力。
保障房相當于住房領域的“低保”,是政府應盡的義務,也是房產調控的配套措施,地方政府理應擺到戰略地位來抓,即便有困難,也應公開討論尋求解決辦法,絕不容許如此弄虛作假,企圖蒙混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