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此一新政的出臺,如果抱以樂觀的姿態,可以理解為保護農民財產的重要舉措,并且,這可能是通往真正確認農民房屋完整產權的一個重要步驟。畢竟,自2007年10月《物權法》施行以來,保護這國家里每一個公民的財產權已經寫入莊嚴的法律。而另一方面,作為長期以來城鄉二元體制下的典型歧視性產物,農村居民房屋產權不清的問題一直為公眾所詬病,同樣是居住在中國,城市商品房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證,可以自由流通,而農民房屋卻沒有房產證,只能用于自住。這種不合理的局面得以長期存在,既有歷史遺留的因素,也因為近十多年來政府對于土地收益的考量。
農村發展的長期滯后,農村問題的日益嚴峻,使得中央不得不把解決“三農問題”提上日程。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在于增進農民的收益,而途徑則不能僅僅局限于一些幫扶政策,相反,首要的問題在于從法律權利的層面確保農民的利益,以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為契機,實現對農民的平等賦權。在房屋產權問題上,對農村而言,向城市看齊應該是一個最起碼的要求——— 盡管城市房屋也只有所占土地的70年使用權。
也只有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城鄉平權,農村的發展才有真正的動力。正如經濟學家厲以寧在農民房產問題上的評論,給農民住房發產權證至少有三大好處:農民的房產權得到確認后,農民在處置時有了依據;農民有了產權證后,房屋就會增值;有利于解決很多農民家里空置的宅基地。的確,農民一旦能夠將房屋進行抵押,也就有了進入市場的第一桶金,自然也增強了他們在市場經濟中的博弈能力。這種“造血”手法,在改變農民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發展方面,顯然高于此前的“輸血”模式。
當然,在賦權農民的過程中,亦不乏擔憂者。有學者便認為“耕田刨地是農民的專長,但商業化運作不是其優勢”。不過,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樣的建議與其說是關懷農村,不如說是一種“鴕鳥政策”,即屬于逃避市場的行為。實際上的情況往往是,農民急切地想通過房產的市場化創收,卻苦于政策壁壘而無法實施,這樣的擔憂可以停歇了。
盡快確認農民房屋的產權,不僅僅是像現在這樣釋放“銀行抵押”權益,而是最終實現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統一市場”,達到“同地、同權、同價”,這應該是一個基本目標。在這個過程中,農民權益的恢復勢必遭遇各種阻攔,既有目前盛行的土地財政制造的障礙,也有各種細節上的麻煩。對于前者,政府有必要列出一個計劃表,通過財稅體制的改革,已經由土地財政導向房產稅的過程,逐漸刨除對土地財政的依賴。而對于后者,諸如農民因為蓋房方式傳統而無法出具測繪圖紙,從而拿不到房產證的問題,各級政府應該在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為農民提供必要的技術上的幫助。
總之,無論樂觀還是謹慎,都要認清的一點是:放開產權問題上的政策羈絆,讓農民合法擁有和處置自己的財產,既是實現城鄉居民平權的重要一步,也是從根本上帶動農村發展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