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意的推動下,5號線增加了天通苑站。 圖/CFP
剛剛審議通過的《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將從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條例》,已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會輕易改變。昨天(5月27日),市規劃委就《條例》內容進行解讀。
市規劃委員會副主任邱躍說,相比此前的《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新《條例》進一步深化了公共參與原則和具體方式。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進行查詢,以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對違建行為,授權居委會加以制止。在公共參與方式上,提出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多種形式征求專家和公共意見等。而在規劃設計前期,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了解規劃條件。
■解讀1
規劃公布不會輕易改變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解讀】邱躍明確表示,居民必須服從公布后的規劃管理。他解釋說,在規劃過程中一定會考慮百姓的需求,但是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保證客觀條件安全。“另外,如果滿足了提更改建議的居民需求,勢必也就損害了被更改地區居民的利益。”邱躍說,對依法批準并公布的規劃方案,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大家應該服從管理,規劃不會輕易改變。
【事例】去年年底,地鐵8號線和地鐵14號線附近的居民,分別通過簽名的方式,向規劃部門提出更改地鐵站口的建議。邱躍說,在地鐵線路規劃過程中,他們邀請專家及線路附近居民進行聽證或座談,聽取意見和建議,盡量滿足絕大多數居民的需求。但是,地鐵站口的設置更要根據地下實際情況進行規劃,如地鐵14號線需要穿越永定河,同時還要避讓南水北調管道等地下設施,在線路和站口規劃上,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去年他們與提出地鐵站口改變的建議者進行了座談,也取得了對方的理解。
■解讀2
項目配套不到位要停工
【規定】城鎮居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照時序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竣工的建設工程不予規劃核驗,并可以對該建設項目的其他工程暫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解讀】這條規定就是要制約違規開發商。邱躍說,此前曾有開發商建好樓盤后,沒有建好下水管道等配套設施,使購房者無法入住,給購房者帶來極大的損失。對于這種情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對竣工的建設工程不予規劃核驗,購房者不能辦理房產證,該項目開發商就不能逃離自己開發的項目。如該項目還有剩余工程,就暫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事例】邱躍舉例說,一個小區有10棟樓,開發商建到第5棟,按規劃該建好綠地或學校,但開發商拖延了,而是準備繼續建住宅。他們就不通過第5棟樓的驗收,不核發下一棟樓的規劃許可證。去年海淀的一個樓盤就出現類似情況,規劃委采用該辦法督促開發商解決了遺留問題。很多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業主一度以為是規劃委拖延了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在向業主代表說明情況后,才得到理解。
■解讀 3
改規劃補償物質損害
【規定】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合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解讀】邱躍說,該規定最需要明確“補償”和“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的概念。
邱躍表示,條例只提到了“補償”概念,也就是說更改規劃必須是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的。類似開發商私自將綠地變為通道等行為,是違法改變規劃,利害關系人得到的是來自開發商的“賠償”。
合法改變規劃必須通過規劃部門進行,還要在改變規劃前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對被許可人(開發商)和利害關系人進行補償。“但必須是物質損害才能補償。”邱躍說,條例中表述的權益損失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層面。補償的前提針對物質損害。也就是說,之前大家認為的綠地變為公共通道如果被界定為精神損害就可以不補償。
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是制定規劃程序的倒數第二個環節,絕大部分規劃到了這個環節不會輕易改變。截至目前,北京還沒有因為規劃改變進行補償的案例。
■解讀 4
居委會可制止違建行為
【規定】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等予以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解讀】邱躍解釋說,規劃部門的執法人員人數有限,不可能監控全市,因此要發動廣大基層單位。居委會和物業企業是第一線,他們能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勸阻制止違建行為,但他們沒有執法權,不能強拆,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
■解讀 5
建設規劃許可證須公示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查詢,以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規劃查詢,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解讀】邱躍指出,針對群眾的查詢、舉報,政府部門應健全制度、暢通渠道,及時組織受理、核查。此外,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方便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違反規定者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6
涉房案應了解規劃
【規定】有關機構在依法處置房屋、土地權益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有關規劃情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解讀】邱躍解釋說,如甲乙雙方利用房產清算了100萬元債務,但該房產所在土地規劃是一片綠地,那么對于接受房產抵債的乙方來說,這塊土地的價值就很低,也許遠不夠甲方的欠債。該規定的含義就是要求有關機構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事先到規劃部門了解用于抵債房產的規劃,幫助合理的判斷和處理債務糾紛。
■解讀 7
城鄉規劃動態評估
【規定】本市應當對城鄉規劃進行動態評估,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補充、完善相關內容,維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解讀】“規劃不是一成不變的。”邱躍說,規劃就是對過去一些情況的總結,是一個過程,而不是結果。所以,規劃的過程總是根據現實的情況進行調整和變化。而這種變化和擅自調整規劃是截然不同的。他解釋說,今后的規劃調整,不能沒有公開,沒有程序。這就是條例中科學性的體現。
今后,規劃委會根據《條例》的要求,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多種形式,與公眾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