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吳思先生之前,只知道他是《血酬定律》、《潛規則》等有著廣泛影響著作的作者和被很多老先生珍藏的《炎黃春秋》的主編,訪談中才知道他已經連續很多年持續參加一項大型的有關農民工的社會調研項目,并親自做入戶問卷。這樣求真務實的治學態度確實讓人肅然起敬。本文對是對這次訪談的整理,體現了吳思先生對城市化問題的關注,其中很多觀點不乏創新之處。
城市化進程中的“三農”問題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進一步深入,相當一部分農村務農人口逐漸轉為城市務工人口,這個過程的持續進行直接導致農村人均土地經營規模的相對擴大。吳思指出,中國農村勞均耕地規模的擴大是伴隨著農村社區內部土地調整而展開的,這種調整多是在親屬之間以暫時性放棄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進行。而農村人均耕地的擴大又為農業機械化和專業化分工創造了條件。“在現在的農村,像播種、收割這樣生產環節已經外包,由機械化經營”。吳思認為這樣的趨勢是農村生產力的進步。他列舉了這樣一組數據,在80年代初期的北方地區,一般農戶要有四十畝左右的耕地才能達到城市工人家庭的收入水平,而對于江南一帶生產條件比較好的農戶,要到達同樣的收入水只平需要15畝左右的耕地。與之對比,根據2009年在淮北地區的調研,農戶需要20畝的經營規模就能達到城市一般務工者的收入。這里是按照每畝凈產出500元,年均純收入1萬元來推算。吳思進一步指出,農戶收入結構更為深刻的變化是隨著產業化程度的加劇而帶來的務工收入在農戶總收入中的持續增長。
農村經濟結構的悄然而深刻的變化會給鄉土文化帶來哪些變化呢?吳思認為生產方式乃至整個農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嬗變,給傳統的農村社區文化帶來了持久而全面的沖擊。曾被描述為“熟人社會”的農村社區,在農村人口通過外出就學、務工等方式不斷轉移的過程中,漸變為“半熟人社會”甚至“半陌生人社會”,人口交往結構的變化使傳統社區的治理結構陷入瓦解的同時,也讓由社會結構支撐的社區文化和農村文藝面臨消亡的危險。這個過程中不容忽視的力量是以電視、網絡為代表的新媒體,它們以自身強大的滲透力和文化塑造力讓一些如皮影戲這樣地域性的農村文藝形式被不斷邊緣化。吳思認為,城市化進程中,隨著人們的身份意識、生活方式的改變,文化的嬗變是必然的結果。
城市化與經濟社會轉軌
吳思認為中國的城市化進程與歐洲的城市化有著很大的不同。在中世紀的歐洲,城市有相對獨立的政治地位,市民有自由人的身份,很多農奴有可能擺脫領主的控制,在城市獲得自由。類似漢莎同盟這樣的城市工商階層聯盟進一步推動了歐洲城市發展,由此看來個體的自由是與城市化進程和為一體的。而這樣的歷史解釋在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中卻不完全適用,吳思從權利束的角度出發作了具體的分析:從經濟權利來看,城市與農村居民的差距顯得很微妙,從表面上看,兩者都有經商、選擇就業這樣的權利,但在很多政策細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農村居民的歧視。而更大的差別是,農民擁有土地經營權。與西方城市化早期不同,土地承包制下的中國農民本身具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土地可以在社區范圍內流轉,農民進城務工并不以放棄農村土地經營權為前提條件,而這樣農地制度為中國的農民工留下了一條后路,并承擔了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農村的宅基地分配建立在以社區身份上的社區內部分配,反而對城市居民的遷入設置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從教育權和醫療保障權來看,吳思認為,城市與農村的差異不是在“有無”上,而是在“質量”上。特別是隨著近年來義務教育階段學費減免、農村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大體建立,農村家庭也可享受低廉的義務教育和有一定保障的醫療服務。然而,城市與農村之間巨大的經濟差距卻導致最好的教育和醫療資源都集中在城市,這就造成服務質量有很大的差距。從遷移權來看,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和城市的居民都有自由遷移的權利,江西的農民可以到北京和上海工作,北京上海的人也可以到農村旅游,戶籍已經不再是限制人們遷徙的主要障礙。從以選舉權為代表的政治權利來看,2009年新選舉法調整之后長期實行的農村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四分之一條款”被廢止, 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這也就意味著城鄉居民擁有了同樣的選舉權。吳思指出,從選舉權的實質落實情況來看,某種程度上,農民的政治權利還要比城市居民多,因為農村居民擁有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權,這也就使他們能夠對社區內治理結構有實質性的影響力。
吳思認為,各種權利差異的形成還要從最根本上的經濟權利,確切地講是土地權利上進行分析。中國傳統上并不存在西方理論話語下的土地私有制,在歷史上,宗族和家族力量在土地所有制上發揮著很大力量。即使有自耕農個體實質擁有的土地,當其需要流轉和買賣時,首先要在宗族和村莊內部進行,而所屬的宗族有優先購買權。
從使用權來看,中國歷史上早就出現了永佃權,即佃農在按照契約交納地租的前提下可以享有長期耕種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世代相傳,即使土地的名義所有者有所變化也不影響佃農的耕種。明清以來永佃權逐漸盛行于盛行于東南諸省及華北﹑西北﹑華南的部分地區,民國時范圍又有所擴大。可以說現在對土地承包制長期不變的政治承諾也是對傳統的永佃制度的一種繼承。這樣的權利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土地農戶私有制,但又不同于單純的使用權概念。在城市化不斷推進的過程中,面對這樣的土地的村社集體所有制和農戶對土地的長期使用權有必要要做出一定的制度設計。國家土地征用制度,即不論是企業出于土地商業開發目的還是國家出于所謂的公益目的進行土地征收,都要先將集體土地所有制轉換為國家土地所有制,農村居民相應地在身份上轉化為城鎮居民,這個過程中,往往伴隨著農民權利的巨大損失。因為,這種制度把土地所有權之中價值最高的部分,即工商用地部分,從農民手中剝奪了。農民本來可以直接在市場上把這種權利賣一個好價錢。
農民市民化是城市化成功的標志
吳思認為,看城市化是否成功,關鍵是農民完成向城市居民的轉化過程中是否能在城市完成人生的基本需求,如娶妻生子、養活家庭等等。現在大量農民工向大城市聚集,但大城市并不能完成所有農民工的人生需求,高房價讓農民工乃至很多工薪階層都難以在城市完成安居需求、更毋論依附于住在需求之上的教育、養老等社會保障功能。吳思通過自己長期的調研和觀察發現,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展現出一種階梯化的特點,即通過自身努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農民工在大型城市安家置業;經濟實力稍次的農民工在中小城市就業,還有大量的農民工通過一定的技能在鄉鎮所在地就業。在他看來,這種差異化的城市化就業模式是與中國現階段復雜的社會分層結構相適應的。
談到城市化進程中的群體沖突事件,吳思以烏坎事件為例,認為這里能體現出在處理沖突事件中兩種不同的思維方式:一種是階級斗爭模式,即把民眾正當訴求看作敵我沖突,視為對政權穩定的威脅。而村民走正當的法律途徑如到法院打官司又往往不被法院受理,無路可走就激發了群體事件。事實上,按照他的理解,利益集團也很愿意把正常的經濟糾紛說成是農民聚眾鬧事威脅社會穩定,這樣就可以有行政力量介入影響事態的演化過程。
第二種思維模式是尊重公民權利的思維模式,在吳思看來這樣的執政思想在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深處多有繼承,如“為人民服務”原則和實事求是原則等,而這次烏坎事件中工作組提出的“民意為重、群眾為先、以人為本、陽光透明、法律為上”也體現了公民權利的意識覺醒。那么,如何在社會管理實踐中促進后一種思維呢?吳思認為首先的還是要從制度建設上保障群眾的民主權利,并通過公民教育、媒體宣傳等形式,讓公民權利成為一種社會常識和行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