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大量的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產權不清、管護主體和責任不明確、缺乏管護經費等突出問題,亟待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從根本上扭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滯后的局面。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已建成各類小型水利工程2000多萬處,這些工程大多分散在田間地頭,具有很強的基礎性、公益性和群眾性,有的還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然而,小型水利工程“有人用,無人管”現象普遍,對工程正常運行和效益發揮產生很大影響,部分工程甚至存在安全隱患,危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早在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曾印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但是大多數小型水利工程未納入水管體制改革。2003年,國家水利部出臺了《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推行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但受小型水利工程投資主體多元、責任主體不清、管護經費不到位等因素制約,各地進展情況不一。
隨著國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國家水利部也對深化水管體制改革進行了研究,基本摸清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關情況。可以說,開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具備一定的基礎。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要求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
文件印發后,國家水利部有關單位編制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進度安排,明確了任務分工,制定了工作措施。隨后,組織4個調研組對云南、貴州等7省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進行專題調研。提出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立適應我國國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
這種良性的運行機制應該包括:產權清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專業化、社會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制度健全、管護規范的工程運行機制;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獎懲分明、督促有力的工程管理考核監督機制。從而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改革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