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大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力度
時間:2012-02-29 09:56:15
來源:城市中國網
小城鎮是縣域經濟的重要載體,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節點,是深化農村改革、推進縣域經濟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平臺,在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下達《關于實施擴權強鎮的若干意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城鄉統籌發展,以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為核心目標,以規劃為龍頭,產業為支撐,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因地制宜,分步實施,推進行政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試點鎮公共服務和管理職能,增強試點鎮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努力把試點鎮建設成產業集聚區、人口集中區、和諧社會示范區。
第一,加強小城鎮的規劃編制和管理,賦予試點鎮一定的規劃建設管理權。試點鎮要著眼于區域發展全局,注意突出本地特色,做好本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并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交通、水利、環保等專項規劃相協調;而且要建立規劃實施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在縣級規劃主管部門之下設立試點鎮規劃建設管理分局,主要工作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確定鎮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核發鎮區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核發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查處本轄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第二,開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下放給試點鎮部分縣級管理權。在職能授權上,給予試點鎮部分行政執法權、審批權和一定的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除國家實行垂直管理或其它有特別規定的部門外,其他縣級駐鎮派出機構,全部由鎮政府管理或以鎮政府管理為主。在項目審批方面,由試點鎮直接辦理項目的預審和備案預審,在城管、環保、勞動、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工商等領域,由試點鎮行使部分縣級行政審批許可和處罰權,并成立綜合性的行政管理執法機構來具體處理相關事宜。所有下放、委托給試點鎮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一律進入鎮便民服務中心,實現“一站式”服務。
第三,理順縣鎮財政關系,實施鼓勵試點鎮發展的傾斜性財政政策。在“鄉(鎮)財縣管”的財政體制下,認真貫徹執行試點鎮預算管理權、資金所有權、財務審批權“三權不變”的原則,構建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鎮級財政管理體制。在財政管理上,建立財政超收激勵機制和稅費返還機制。以上一年度財政收入為基數,本年度超收部分由縣級財政全額返還試點鎮,且制度5年不變。在基建投資上,除了加大各級政府財政投入之外,在試點鎮征收的5%城市維護建設稅、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全部用于試點鎮建設。在試點鎮轄區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予以全額返還,優先用于試點鎮的土地開發和城鎮建設;征收的礦業權價款縣級留成部分,以及縣級發證所征收的采礦權價款,由縣級財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還,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
第四,引導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符合試點鎮發展特點的投融資體制。加大對試點鎮的資金投入,引導城市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進入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領域,提高小城鎮經營發展的能力。省直相關部門進一步整合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加大對試點鎮建設的支持力度。試點鎮符合條件的產業、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各級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積極爭取中央投資,支持試點鎮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項目建設。發揮中心城市對試點鎮的輻射帶動作用,推動中心城市逐步將供水、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及公交線路向試點鎮延伸。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試點鎮信貸支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試點鎮新增各項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試點鎮設立分支機構或網點。鼓勵試點鎮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改善對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融資服務。支持試點鎮組建城鎮建設投資公司等政府融資平臺。吸引各類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試點鎮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和產業功能區建設。
第五,增強產業集聚能力,加快培育和發展特色產業、特色經濟。按照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要求,試點鎮結合城鎮總體規劃,把培育特色產業、壯大特色經濟作為促進本鎮發展的核心內容,科學合理規劃建設產業功能區,并進一步明確產業功能區定位,引導鎮域范圍內和周邊村鎮的企業向產業功能區集聚,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支柱產業,培育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極,開辟產業與城鎮互動發展的良性格局。支持產業集聚程度高、特色鮮明、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功能區籌建省級開發區。鼓勵發展專業市場、物流、金融、信息咨詢、技術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鼓勵和引導各試點鎮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揮區位、資源、產業基礎等方面的優勢,一手抓民營經濟發展,一手抓招商引資,打造各具特色的工業強鎮、商貿重鎮、旅游名鎮等。在產業扶持上,對進入標準廠房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優惠。對引進先進技術、發展市級以上品牌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突出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開展以土地流轉為核心的土地經營制度改革。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充分考慮試點鎮的發展需要,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在建設用地指標中,安排適當數量用于支持試點鎮發展。以土地整治為入手點,大力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建設用地置換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工作,在試點鎮開展遷村并點、土地整理、開發利用荒地和廢棄地等工作。進一步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方式,保障集體建設用地依法、規范流轉。加強國土資源中心所建設,切實發揮其在確權發證、加強宅基地管理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作用。
第七,增強試點鎮的公共服務能力,建立統籌城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結合民生工程的實施,建設和完善“一校一園(標準化學校、中心幼兒園)、二院(中心衛生院、敬老院)、二站(綜合文化站、農村綜合服務站)”等公共服務設施。建立健全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支持試點鎮社會保障機構、人力資源市場、就業指導服務部門建設,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制度,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加快試點鎮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擴大各類保險覆蓋面,規范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合作醫療,深化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建立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增長機制。鼓勵試點鎮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辦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凡在試點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戶,在教育、就業、兵役、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并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進行流轉。
第八,實行干部高配政策,深化試點鎮人事制度的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試點鎮在核定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范圍內根據需要可自主設立機構。在全縣(市、區)鄉鎮行政編制、財政供給事業單位編制總額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適當增加試點鎮的編制。在每年的公務員招錄計劃中,專項安排一定數量指標用于試點鎮招錄公務員??h(市、區)在試點鎮派駐單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事先征得鎮黨委同意,并參加當地鎮政府年度考核;對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鎮黨委可以提出書面調整建議。試點鎮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經考核工作實績突出的,可按副縣級高配,并在本鎮繼續連續工作5年方可交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