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人社部近日印發《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除血親關系和相關公務活動的回避外,規定還明確了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
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將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可能形成回避關系的,予以調整。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也將及時調整。
規定特別強調,公務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并明確公務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應進行處分。
■ 任職回避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要回避
在任職回避方面,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 地域回避
不能在成長地任市級正職
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 公務回避
考錄稽查等公務活動回避
考試錄用、稽查等公務活動公務員應當回避。具體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監管;其他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
這些公務活動回避,主要是指在涉及本人利害關系;涉及與本人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的情況。
這些公務活動回避,主要是指在涉及本人利害關系;涉及與本人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