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倡導文明、節約、綠色、低碳消費理念,推動形成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綠色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倡導綠色消費模式,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生態文明水平的關鍵。20世紀90年代以來,綠色消費浪潮以不可遏制之勢席卷全球。日本、德國、美國和英國等發達國家在推進綠色消費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并創造了許多成功經驗。其中,政府利用“有形的手”進行積極合理的干預,有效解決了市場推進綠色消費的“失靈”,使得消費者、企業、政府三者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明確,發展綠色消費帶來的社會利益和經濟效益趨于一致,從而使得綠色消費走上良性發展軌道。發達國家政府推進綠色消費的經驗主要有:
一是建立健全綠色消費法律法規體系。發達國家政府十分重視綠色消費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律保障綠色消費的推廣和普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綠色消費的推進必須以法制作為保障,否則會流于形式。發達國家政府通過完善的法律體系推動綠色消費發展,為實現綠色消費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如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對政府綠色采購做了詳細規定,并以聯邦法令與總統行政命令作為推動政府綠色采購的法律基礎。
二是制定合理的經濟政策,鼓勵和扶持綠色消費的發展。發達國家政府在經濟政策上給予生產綠色產品的企業稅收優惠,簡化相關手續的辦理,并對購買生產綠色產品設備給予補助和優惠。如德國利用財政補貼,鼓勵新能源消費。1990年德國頒布實施的《電力輸送法》明確規定,電力運營商有義務有償接納在其供電范圍內生產出來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政府則給予電網運營商必要的財政補貼,償付金額最少為其從終端用戶所獲平均受益的80%。發達國家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向再生產品傾斜,給予資源再生產企業最直接、有效的支持,從而使得這些企業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快速成長。如日本政府通過綠色采購政策,優先采購資源再生產品,借以引導和支持企業對環境的保護。
三是加強監督和控制工作,規范生產和消費行為。發達國家政府鼓勵企業實施環境管理,生產綠色產品,嚴格打擊生產銷售中的違法行為,對一些違反規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高能耗、低效率企業予以罰款或責令停產整頓,保證良好的綠色消費環境。同時加強綠色產品的標識管理,統一消費者對綠色產品的判別標準。產品責任制度是德國推進循環經濟、綠色消費的重要經濟手段之一。《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對產品責任規定:生產者對其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都承擔著實現循環經濟目標的產品責任,即從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加工、處理或銷售、售后服務,直至產品回收或者廢棄物處理,生產者必須承擔相關的廢物利用或者清除的費用。發達國家都比較重視制定綠色標志制度,如德國的“藍色天使標志”、美國的“再生標志”、日本的“生態標志”等,使綠色標志和價格、質量一樣成為市場競爭的重要因素。
四是廣泛開展綠色消費的政策宣傳。發達國家政府積極承擔對全民進行綠色教育的責任,針對不同層次的對象,采取不同方式進行不同內容的教育培訓,宣傳綠色消費理念,傳播綠色消費知識,以提高全民的環境知識和綠色消費知識水平,增強全社會的綠色消費意識。通過宣傳教育,綠色消費在發達國家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據聯合國統計署提供的數據:1999年,全球綠色消費總量已達3000億美元;90%的德國人、84%的荷蘭人和89%的美國人,在購物時會考慮到消費品的環境標準;85%的瑞典消費者,愿意為環境清潔支付較高的價格;80%的加拿大消費者寧愿多付10%的錢,購買對環境有益的商品;77%的日本消費者,只挑選和購買符合環保要求的商品。2005年,日本政府有關部門曾經對綠色采購的實際成果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在2003年被定為必須重點推進籌備的環境物品中,大多數籌備率高達95%以上, 60%以上的市民認為,他們常常留意購買對環境友好的商品。40%以上的市民認為,在價格相同的時候,他們會選擇購買再生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