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中國廣播網
中廣網北京9月14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有陜西神木聽眾向中國之聲反映說,他們居住的村莊和耕地正隨著“神木新村”的開發建設被逐漸吞噬,已經被趕到活動板房中度日的村民,可能被迫要搬回20年前居住的窯洞生活。記者調查發現,“神木新村”的占地面積比15個故宮還要大,新村管委會坦言,這個屬于開發區性質的“新村”只經過了縣里的審批,至今沒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而讓村民感到困惑的是,三十年承包地被征用后,沒有得到補償,只換回來一片沒有手續的“建設用地”。【陜西神木新村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村民或被趕回窯洞】詳細情況請聽中央臺記者白宇的報道:
宋春生今年70多歲,是一名有40多年黨齡的老黨員。1970年到1998年間曾任紅柳林村支書和生產大隊長,神木新村征地時,他被推選為村民代表。宋春生告訴記者,2007年5月,神木新村開始征用村里土地,共涉及4個行政村中的12個自然村,僅紅柳林村組的土地總面積就達到達4000畝左右。
宋春生:我們村共有3種地。500來畝是林草地,490來畝是承包地,3000來畝是河草地,舊社會的時候就是我們村的地,這3種地一共有4000畝了。
宋春生介紹,征地時,村集體林草地,按總畝數的60%對村民進行了補償,40%兌換成本區域的建設用地。簽訂了30年承包合同的耕地,按總畝數的40%兌換給村民建設用地,沒有貨幣補償。河草地因為沒有耕種,被白白拿走,紅柳林村一組的4000畝地總共換回沒有審批手續的建設用地360畝。
記者在宋春生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看到,發包方是紅柳林村組,鑒證方是村組所屬的麻家塔鄉人民政府,承包期限為1998年至2028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標有“榆林地區行政公署制”字樣,并蓋有麻家塔鄉人民政府公章。這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承包合同,村民們家家都有。
宋春生想知道,神木縣政府把村民們世代耕種的承包地無償征用的依據究竟是什么?于是他不斷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問題。2009年,神木縣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終于發出了關于宋春生信訪事案的辦結報告。報告中說:宋春生反映的承包地實際是“村民耕種多年的國有河灘地”,縣政府早在1992年就為縣河道管理站換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將該土地劃撥為國有河灘地。
為了弄清真相,記者又來到神木縣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站長王亞濤說,河道管理站確實擁有這塊有爭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證書被縣土地局借走了。
王亞濤:土地使用權證讓土地局借走了。
記者:現在你們擁有使用權的那些地里蓋的樓是你們蓋的還是縣里蓋的?
王亞濤:縣里蓋的,那些都是國有土地,縣政府可以處置。
在神木縣國土資源局,辦事大廳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從來沒有借過河道管理站的土地使用權證。
工作人員:我跟你說,如果真的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是批文的話,他們手上就應該有,你過來這邊,我們的檔案太多了,根本就查不了。
面對村民的疑惑,神木縣國土資源局耕保股的工作人員解釋說,政府也可以發包河道管理站的地。
記者:如果這個地是河道管理站的地,村民承包,發包方應該是河道管理站?
工作人員:對,但是政府可以給他發包。你說這九幾年的事,當時可能就是為了鼓勵農民開荒。
宋春生說,被征用的承包地都是村民們祖祖輩輩耕賴以生存的耕地,1980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1998年進行二輪承包,都是自己經手給村民們分的地,根本就不是荒地。
據神木縣相關文件記載,“2006年,神木縣實施了神木新村建設工程,花巨資治理城北窟野河河道,通過治理,可開發利用河灘地約13000畝。”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九條都明確規定“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
采訪中,記者還得到一份2008年神木縣政府下發給河道管理站的通知,通知明確“因新村開發建設需要,縣政府擬收回河道管理站管理范圍內的7182.8畝國有灘涂地。該宗土地收回后,縣政府將法定程序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針對這份通知,神木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這樣解釋:原來給河道管理站辦過土地證,然后政府又給收回來了,都是政府的地,政府就是自己收回自己的地。河道管理站是屬于政府管的,給你發土地證是讓你管理,但地是屬于政府的地。
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據此,村民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曾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并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神木縣政府征地行為違法,榆林中院至今未予立案。
有關事件進展,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