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同意北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新京報》8月17日)
征稅收費沒商量,這是我們這里的老傳統。前不久,全國人大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廣泛征求納稅人意見算是個例外,常見情形仍然是此次北京開征地方教育附加那樣,仍由政府單方說了算,而不是由納稅人說了算。既不提供征稅的法理依據,也不解釋按2%征稅的理由,更不說明征來的錢用在哪里。
為了彌補教育經費不足,所以要開征地方教育附加,這理由聽起來很冠冕堂皇。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嘛!政府將征收來的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辦學條件,納稅人好意思說“不”嗎?有權利說“不”嗎?有的。《物權法》在法律意義上規定公民享有財產權,個人和企業的薪金、利潤均屬于其專屬的私產,任何人和單位均不能隨意侵占和剝奪。即便是地方政府以發展教育為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在沒征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也是不被允許的,否則就構成侵權。
在封建時代,上至統治階級下至平民百姓,頭腦中只有“皇糧國稅”的概念,認為國民向國家納稅是天經地義的事,根本不顧及我繳納的稅金被政府用在什么地方,用得是否合理。也就是說,他們只知道納稅義務,而不知納稅權利。此種只強調納稅義務不提倡納稅權利的現象至今都無多大改變。我國憲法只有一條關于稅收的條文,即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沒規定納稅人應享有哪些權利。因此,政府在征稅問題上,仍然恪守稅收三性,即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缺乏征稅須經納稅人同意授權的憲政理念。
征稅為什么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許可?道理很簡單,因為公民向政府繳納稅收,是在向政府“花錢”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在這點上,納稅人與政府事實上形成了一種契約關系:我出錢,你服務。我出的錢越多,你的服務質量和提供的公共產品就應該越高、越豐富,反之亦然。說白了,就是你多收我一分錢,就要為我多提供一份服務。用李煒光先生的話說就是,稅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報酬,也是公民購買政府服務的價格,而稅收負擔的高低則主要取決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很像是市場上的交易者,體現的是一種利益交換、平等互惠的關系。
最近,有關北京市教育系統的熱點新聞有兩條:一是去年北京市教委以1.34億元高居“三公經費”總額榜首;二是海淀、朝陽和大興將有24所打工子弟校面臨拆遷,涉及在校生1.4萬人。在這當口,傳來北京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消息,不免讓人心生疑竇:多收取的三四十億元教育附加能保證專款專用而不被用作“三公經費”嗎?這筆錢能否用于改善辦學條件譬如解決民工子弟上學難的現狀嗎?在沒弄清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換上我是北京市民或企業主,我要對上述征稅方案說“不”。
哈耶克說:“在稅收這個領域,政府政策的專斷趨勢比其他領域更為凸顯。”此種情況在我們的社會表現得尤其明顯,必須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