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發展中小城市作為發展重點
時間:2011-08-08 16:12:58
去年也來參加會議了,非常有意義。去年重點是談土地制度,今年我想重點談城市化問題。我認為城市化中的戶籍制度并不是很重要,關鍵是戶籍制度背后的東西很重要,光取消戶籍制度,不取消戶籍制度背后的城鄉權利差別,所謂的戶籍制度取消或改革就失去了意義。真是因為存在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我們講的城市化問題就有獨特意義,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必須放在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大背景中去把握,不能單純從城市經濟或者空間經濟的角度談什么樣的城市應該優先發展。
首先,我非常贊成中國現階段應該是城市主導發展時期,因此加快城市化進程非常急迫。
其次,城市化當然是大中小城市并存和協調發展的過程。但我并不贊成在城市化過程中優先發展大城市,而是應該優先發展中小城市,這是因為中國的城市化不僅是人口與產業的集聚過程,而且也是進程農民的市民化過程。即使是大城市的發展,也要突破傳統發展理念,要考慮信息化,現代網絡和軌道交通的發展對城市發展的影響,今后的大城市應該是組合式、集群式的大城市發展,而不應該是攤大餅式的城市擴大與膨脹式發展。
再次,我為什么要強調中小城市優先發展?主要是我們的城市化不僅明顯滯后,而且存在嚴重偏差。所謂滯后,是指城市化發展非常滯后于工業化發展。所謂城市化的偏差,一是指城市化進程中進城農民的轉化(市民化)明顯滯后于農民的就業轉移。二是指進城農民的速度滯后于城市空間的擴張速度。其原因就是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這種偏差式的城市化不僅高估了我們的城市化水平,而且存在危險的后果。中國的城市化既要摒棄過去那種城鄉分割式的城市化模式,即將廣大農民排除在城市化進程以外的城市化模式,又應該摒棄目前這種進城農民非市民化的城市化模式。其后果不僅會導致大量農地的“非農化”和大量農地利益的“非農化”,而且還會導致人口的“流動陷阱”和“拉美陷阱”并存,進而加劇社會的不公平和社會的不穩定。
此外,我們目前的城市化存在著雙重制約,即:土地制度和社保制度的雙重制約。城鄉不統一的社保制度是二元社會結構的產物,這種社保制度又影響到土地制度,使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不得不承擔著農民社保的功能,土地的社保功能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遲遲難有大突破的重要原因。因此,無論是城市化還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當前關鍵是要破解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制,只有這樣,才能使進城農民的市民化問題和農村的土地問題得到比較好的解決。土地應該成為農民收入的重要源泉,現在國家給農民主要的是土地的經營權,土地對農民財產權利還不清晰,如果再解決好這一問題,那無論是農民的土地流轉還是農民的轉移進城,農民的利益就會具體化、顯性化,這不僅對農民有利,而且也有助于城市解決外來入戶人員的市民化問題。
既然這樣,為什么還要強調中小城市優先發展?原因一是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問題的解決還有待時日。二是進城農民的市民化有個成本問題。總體而言,大城市解決農民市民化的成本太高。三是城市化不能脫離工業化的實際。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工業化進程具有明顯的農村工業化推動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的特點。現在的問題是,目前不少發展很快,產業規模和人口規模都不小的農村工業或塊狀經濟,所在地(往往是縣城和一些中心鎮)的城市化進程非常滯后,這些地方迫切需要加快以中小城市為主的城市化,通過城市化,既解決外來人口的市民化問題,又拉動工業塊狀經濟和產業集群的轉型升級。
最后,中小城市的加快發展還有助于與新農村建設對接。從這個意義上講,新農村建設與城市化進程不僅不矛盾,而且處理得當,兩者可以相互促進。新農村建設需要合理規劃村莊,涉及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的遷移和積聚,這一過程實質就是城市化的過程,是城市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總之,無論從中國產業的分布及其優化和中國人口眾多的實際出發,還是從解決好民生問題,破解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急迫性看,現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