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6日,97個中央部門中的94個已經公開了“三公”經費的2010年決算和2011年預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說:“這次‘三公經費’的公開是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的,要求所屬部門公開‘三公經費’,這是國務院一次自覺行動和自我監督,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王磊說,目前涉及“三公經費”公開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條例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公開“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但也沒有具體規定到“三公經費”的層面。(據8月7日《都市快報》)
國務院要求所有中央部門在6月底之前公布“三公”經費的預算和決算,但最后期限超過1個多月了,直到現在還有3個部門沒有公布。即使是已經公布的,也大都非常粗略,讓公眾霧里看花。對此,公眾的意見很大。但北大的王磊教授卻說“三公”經費的公開“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仿佛公開不到位主要是制度的原因。真的是這樣嗎?
作為法學教授,王磊肯定知道,“法律”這個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法律”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刑法》《預算法》等;廣義的“法律”則泛指法的整體,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國務院以及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等。所有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都算是法定的義務;依據法律性文件行使權力,也都是依法行事。實際上,王教授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三公”公開的“法律依據”中的“法律”就是廣義的——奇怪的是,王教授一面說《條例》是“三公”公開的“法律依據”,一面又說“不是法律上的要求”,這不是前后矛盾嗎?
最可笑的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財政預決算公開“沒有具體規定到‘三公經費’的層面”之說。《條例》把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列入重點公開的范圍,顯然是指包括“三公”經費在內所有財政預算和決算報告都應當公開,根本不需要再細化。這就好比法律規定公民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沒有必要再具體規定公務員、教師或其他群體都必須納稅一樣——難道教授能以“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到教師的層面”為由而拒絕納稅嗎?
自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施行3年多了,但包括重點公開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在內的很多條文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執行。國務院要求中央部門公開“三公”經費,一方面是因為公眾非常關注,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想把它作為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一個突破口。作為一種策略,這是無可非議的。但也應該認識到,國務院的這種要求,是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打了折扣的,因為這個要求實際上默認了“三公”之外的財政預算和決算可以不公開,而這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當然,就法律效力來說,國務院制定的《條例》比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低一些。為了更有力地推動透明政府的建設,我也主張全國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或在《預算法》中明確規定財政預算決算必須公開。不過,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在法律體系中的位階也是比較高的,也應該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因此,“三公”經費公開的情況不理想,主要不是制度的原因,關鍵還是執行的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