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11月2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批復稱,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認證結果僅限出口企業境外使用。備案條件和程序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
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
調整實施情況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九條 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從事相關認證經營活動。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無需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相關認證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