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上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街道辦事處設立標準(試行)》。作為城市行政肌體的“細胞”,街道辦事處在基層治理中處于承上啟下、聯結四方的樞紐位置。為加快推動街道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基層社會治理,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和水平,文件對首都功能核心區、首都功能核心區之外的中心城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及其他區域的管理幅度、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社區居委會數量占比等進行了精準區分和界定。
文件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區之外的中心城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包括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通州區,街道辦事處轄區面積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萬人。其他區域街道辦事處轄區面積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萬人。原則上,首都功能核心區的街道辦事處轄區常住人口不超過10萬人,除此之外的街道辦事處轄區常住人口不超過15萬人。
同時,文件提出,除東城區、西城區、石景山區外,其他區設立街道辦事處的區域,常住人口城鎮化率要達到80%以上,社區居委會數量占村、居委會總數比例要達到60%以上。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助殘、文化、體育、就業等方面的公共服務設施要能夠滿足轄區基本需要。
文件還規定,各區應按照行政區劃調整相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街道辦事處優化設置,推動城市化成熟地區的鄉鎮、地區辦事處向街道辦事處轉制,逐步撤銷地區辦事處。現有街道辦事處中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各區應擬定行政區劃調整規劃,穩步推進實施。堅持設立、撤銷與界線變更相結合,原則上保持行政區劃數量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