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寒冬,為員工報銷的供暖費及物業費稅前扣除問題也熱了起來。11月19日,北京市稅務局就供暖費及物業費等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的5個熱點問題集中答疑,明確了企業發放的供暖費及物業費補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但是對于已實行貨幣化改革將供暖費及物業費作為工資薪金發放的,則不得再通過報銷的方式重復列支。
對此市稅務局方面介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
因此企業發放的供暖費及物業費補貼屬于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支出,可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而即將到來的年底,也是企業為員工報銷醫藥費的高峰。那么這又能否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呢?
市稅務局方面解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的職工醫療費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對于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
另一方面,已實行醫療統籌(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就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
與之相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以發票形式報銷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為職工體檢發生的體檢費用、企業為員工提供集體宿舍的支出等,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