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來,因承包土地致富被評為勞模的李慶芳只能和老伴兒、兒孫擠在一大間破舊的平房中,他的別墅被海南省國營新星農場強制拆除,承包土地上種植的60多畝荔枝、龍眼、菠蘿蜜如今已被鋪上草坪建成高爾夫球場,農場補償他的只有嚴重縮水的現金和這間破舊的臨時居所。
這樣的強制拆除是新星農場近20戶農戶、職工共有的經歷,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面對強拆最終痛苦地接受了,李慶芳、張秀強、張秀福卻無法忍受低廉的補償,亦難以一己之力抵抗強拆。強拆之后,他們三人走上了打官司之路,希望能通過司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生態農場被強拆
在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李慶芳很長一段時間里一直是勤勞致富的典型。自1992年起,從新星農場下崗后的李慶芳先后承包、開墾了近150畝農場土地用于種植、養殖。經過多年努力,他的生態農場已頗具規模,他不僅開墾種植了荔枝、龍眼、菠蘿蜜、檳榔等經濟作物,還養魚、養豬,又在自家的果園建起了一幢500多平方米的別墅。
2002年,李慶芳已經實現了海南省農墾總局提出的勤勞致富要求“四個一”,即擁有一棟別墅、一個果園、一張存折、一部小車,他也因此被評為當年海南農墾系統的勞動模范,并獲公開表彰。
按照李慶芳的設想,再辛苦幾年,自己甚至可以掙下千萬家業。然而,2008年8月,海南省農墾總公司批復同意成立保亭新星投資有限公司,啟動農墾保亭體育休閑中心、五星級酒店項目。但據記者了解,這個項目披著的是“體育休閑中心”的外衣,其實質卻是一個占地達2500畝的高爾夫球場,而我國早在2002年就停止審批高爾夫球場項目的用地。
新星農場緊接著召開會議,決定收回職工在該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僅按照2003年當地縣政府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此,李慶芳那幢曾經受過公開表彰的別墅被農場決議變成了違章建筑,開墾的土地也變成了非法用地。
如此一來,按照新星農場2009年4月制定的《李慶芳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表》,李慶芳將得到近400萬元的補償。
李慶芳對此持有異議,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自己和新星農場對所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著物清點后,農場自始至終未告知應當補償多少,也未與自己協商補償多少,直到2009年4月,農場討論決定給自己近400萬元的補償。
記者注意到,海南省在2009年5月9日頒布了新的補償標準。如果按照新的補償標準,李慶芳將獲得更高額度的補償。雖然李慶芳在當時提出了異議,他接到的卻不是農場對異議的回復,只有2009年4月28日農場下發的《限期領取補償款的通知》以及2009年5月27日新星農場下發的《限期清理通知》,要求李慶芳在2009年6月3日前自行清理違規占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逾期農場將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清理和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損失自行負責。
雖然李慶芳與新星農場及新星公司之間并未簽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及補償協議書,但李慶芳卻迎來了令他極為痛心的“強拆日”。
2009年6月6日,新星農場組織了大量農場保安等人員,開上警車和機械設備,強行對李慶芳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進行清理。“他們猛砍李慶芳果園里的荔枝、龍眼和檳榔等,很多輛大型推土機、挖掘機在李慶芳的果園里推毀果樹。”新星農場的待崗職工朱天春回憶說。
遭強拆農民狀告強拆人
2009年6月8日,遭強拆后的李慶芳與新星農場簽訂了一份《收回職工家庭承包農業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協議書的補償金額大大縮水至188萬元,這筆錢很快轉入了李慶芳的賬戶。此外,他竟然還獲得了5萬元的獎勵。
面對這一結果,李慶芳多次找到新星農場及新星公司,希望提高補償標準以及提供建房用地,均遭到了拒絕。
2010年5月,李慶芳等人一紙訴狀將新星農場和新星公司訴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撤銷2009年6月8日簽訂的《收回職工家庭承包農業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對超出合同面積部分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按照海南省2009年5月9日頒布的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補償被拆別墅費用。
然而,一審讓李慶芳很失望,他的訴求在2011年3月16日被駁回了。一審法院認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李慶芳應該知道其在2009年6月8日的“補償協議書”上簽字的法律后果,根據李慶芳接受了全部補償款和搬家安置費、2009年6月24日與新星農場簽訂了《終止承包經營合同協議書》、2009年6月16日致新星農場的“報告”表述經過與農場協商等事實,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補償協議書”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李慶芳訴請撤銷“補償協議書”不予支持。
關于超出合同面積部分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是否予以補償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該承包地的性質為國有農業用地,李慶芳承包面積為65.34畝,一直以來也按65.34畝繳納土地承包金,超出合同面積部分沒有簽訂合同,超出部分應視為沒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該條款應理解為在合法使用土地的前提下適用。對超出合同面積部分的土地,原告的確在地上種植了農作物,興建了附著物,付出了勞動,新星農場一直以來也默認這種行為的實施。是全部補償、部分補償還是全部不補償,法律沒有規定,審判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但在本案中,2009年6月8日簽訂的“補償協議書”里約定,對超出部分的補償已含在188萬元之內。
至于是不是該按“海南省2009年5月9日頒布的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一審法院認為,新星農場2008年9月開始征地、辦理終止合同、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清點登記。雙方2008年9月、10月對地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清點確認,新星農場分別于2009年4月28日、5月27日通知原告辦理終止合同、領取補償款并辦理拆遷手續,但原告拒絕。前置工作、所有行為均發生在新的補償標準頒布之前。《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從2009年5月9日起執行。導致2009年6月8日才簽訂“補償協議書”是由于原告故意拖延,過錯在原告。因此,應依“保亭縣2003年標準”進行補償。
唯一讓李慶芳感到欣慰的是,一審查明的事實包括“2009年6月6日,被告組織了大量農場保安等人員,開上警車和機械設備,對原告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進行清理。”
但法院卻僅以“不妥”來定義認定的強拆事實:“兩被告在未與原告解除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于2009年6月6日對原告的青苗及地上的附著物進行強制清理不妥。”
司法能否救助被強拆農民
“當初自己作為勞動模范被全縣農墾職工學習的時候怎么不說是違建?”李慶芳對自己積極響應農墾總局號召建起來的樓房被作為違建遭強拆一直想不通,“整個海南農墾系統這樣的致富別墅何止千套萬套,難道全都成了違建?”
由于不服一審判決,李慶芳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李慶芳的代理律師胡永秀認為,新星農場允諾和號召被上訴人種植青苗、興建附著物以及別墅等,之后以所謂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為由拒絕賠償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強拆前和強拆后的補償標準相差懸殊是我上訴的主要原因。”李慶芳告訴記者,“暫且拋開海南省政府2009年出臺的新補償標準不說,即使按照新星農場2009年4月制定的《李慶芳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表》,也應該給我近400萬元的補償,比強拆后簽訂的188萬元補償標準高一倍多。”
李慶芳同時認為,新星農場和新星公司采取強拆行動后,自己在精神完全崩潰的情形下,無奈被迫簽訂了只補償188萬元的協議書,顯然簽訂補償協議書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一審法院絕不應該保護強拆行為。
記者了解到,李慶芳的上訴申請已獲受理,不日即將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