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就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及相關說明顯示,擬將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并擬取消集體房地產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后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在稅率方面,土地增值稅仍將繼續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在此前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上,首次將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納入。
在稅率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并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此外,雖然《征求意見稿》所設稅率沒有改變,但是除了增值率不超過20%的保障性住房仍繼續免稅外,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征或是免征。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產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解釋稱,上述規定體現了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導向,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出讓集建地級差收益的地區差異巨大,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收益分配機制,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限,有必要授權省級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體房地產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專門提及了集體房地產的征稅內容,體現了從稅法角度積極進行引導,進而對集體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形成較好的政策支撐。從政策上看,對于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入股的,都要納入到土地增值稅繳納的范圍之中。
“在實際過程中,一旦涉及征稅,從側面說明政府對于此類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持鼓勵的態度的,利好相關土地交易納入到稅費監管領域之中。” 嚴躍進說,此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未來也有助于形成包括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領域,所以相關稅費成本是否會轉嫁到此類住房的開發成本中,也是未來值得關注的內容。“另外,農村小產權住房等后續是否要納入到此類稅費征收的監管中,也是一個需要積極關注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還提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嚴躍進分析,由于這兩年農村土地市場關于承包經營權續期、流傳的做法也比較多,類似不征收的表述,打消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方面的顧慮,稅費成本減少,本身也是有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即利好規模化農地經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