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9 10:45:0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林鈞躍
自2014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頒布實施以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突飛猛進,尤其是2015年國家發改委等數十個政府職能部門針對失信企業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以來,社會信用體系對構建社會守法履約文化和改善營商環境的效果日益凸顯。
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社會治理的目標和任務:到2050年完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部分也明確提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從社會信用體系的特征看,其具有柔韌性強、覆蓋面寬、參與性廣、社會接受程度高等特點,具備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諸多優勢。同時,經過二十年的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已能較好適應數字化精確治理的要求,因此可以說社會信用體系可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最佳選擇,其可以支撐社會達到更高善治水平,也逐步成為了社會共識。
然而,在目前我國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除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領域外,政務誠信、司法公信領域的體系設計和建設幾乎沒有國際經驗可供借鑒,需要做大量的探索。在國家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大背景下,許多城市和行業都積極響應,勇于探索的情形四處開花,如行人闖紅燈減信用分、失信被執行人子女上學受限、手機振鈴提示“老賴”、地鐵不文明行為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等。
方式方法探索和創新本沒有錯,但信用懲戒具有很強的懲戒效用,一個個體一旦被認定為失信者,就會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上承受社會譴責、工作生活不便或經濟損失等不利后果,即“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因此對其的運用也要謹慎科學。不論政府還是民眾,不能因為在工作中遇到一點難題,就想著動用信用懲戒這一利器去治理,否則不僅容易造成什么問題都往信用體系這只“大籮筐”里裝的亂象,也會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出現急躁冒進和走彎路的狀況。
如今年3月底一則有關浙江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稱“惡意跳槽或將影響個人信用”的報道,就引起了社會強烈關注。有媒體就此發起調查,結果顯示八成網友對此說法投反對票。將頻繁跳槽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可視作地方政府探索職業信用制度建設的一種設想。殊不知,信用懲戒制度創新是一個牽涉不同群體利益、且有道德和法律框架約束的復雜技術活兒。暫不論如何認定員工跳槽是否惡意,單就將企業員工頻繁跳槽視為失信行為,或判斷某種跳槽為惡意行為,在認識上就是錯誤的,作為主管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事務的人社部門尤其不該有這種看法。政府要依法行政,用信用懲戒機制去震懾或處罰頻繁跳槽的企業員工,在合規性方面恐有問題,也沒有上位法支撐。這一問題一度成為輿論熱點,也從側面反映出個別地方政府對信用懲戒機制、信用管理的認知還存在不足。
鑒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尤其是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直接涉及對公民或企業行為和權利的限制,政府部門和相關社會治理組織在運用其創新社會治理時也須謹慎適當。從目前的社會實踐看,很多信用懲戒的舉措在法理上或許沒錯,卻可能錯在實施方式上,錯在程序設計上,也可能錯在解釋不夠細致和權威上,由此產生了本不該產生的負面社會效果。當前我國正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地方政府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上也應遵循法治原則,提高合規性審查水平,維護社會信用體系聲譽,充分發揮其正向價值,推動社會治理水平邁上新臺階。
(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學術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