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浪潮”提前來襲,“未富先老”成為中國一大社會難題,“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的傳統養老文化在現代經濟高速發展但國民尚未十分富裕的今天正經受著前所未有的考驗。新形勢下的中國養老應當從家庭化走向社會化、從傳統的道德化走向體系的法制化,從單一的物質供給走向物質精神兼顧的贍養,賦予、尊重、保障老人的養老權,避免“養老真空”。
建立以養老權為核心的養老法律體系
一般來說,養老權是公民在年老時要求家庭和子女提供贍養與扶助,以及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基本養老社會保障的權利。從權利的屬性而言,首先,養老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權利有三種存在狀態,即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國際社會早已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確定了包括養老權在內的社會保障權;我國的《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公民享有養老保障權,即將養老權這種“應有權利”轉化為了“法定權利”。然而,養老保障的現實狀況與法律規定之間還存在著較大差距,未能完全銜接,迫切需要構建完善的養老法律體系,促使這項基本權利從“法定權利”上升為“實有權利”。其次,養老權是一種社會權,即公民有從社會獲得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養老作為人的生存權的重要體現,對基本生活條件的獲取,不僅需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也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建立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再加以國家司法救濟為保障,最終實現以養老權為核心的養老法律體系的構建。
確立三大養老原則
養老自由原則。出于對人性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應當賦予老人選擇自己晚年生活方式的權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以婚姻自由為例,反對封建舊婚姻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年輕人卻常常在父母的再婚問題上堅持“家長意志”,試圖主導父母的婚姻。毋庸置疑,老年人同樣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和自由,子女的阻撓是對老人正當權利的侵害,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情感養老原則。情感養老,即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在對被贍養人提供物質生活條件的同時,關注老年人的精神和心理需求,使其在情感上得到慰藉。據統計,即使物質生活能夠依靠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贍養的方式得到解決,老人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因空巢帶來的孤獨感。因此,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將倫理道德入法,更多體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尊嚴養老原則。人的尊嚴是第一位的,老年人作為曾經的財富創造者、當下的弱勢群體,需要更多的關愛和幫助。重視老人的人格權,讓長者有尊嚴地變老,反映的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道德風尚的指標和立法價值的取向。具體而言,尊嚴養老來源于老人社會地位的尊重和自身價值的實現,是自尊與他尊、尊己與尊人的有機統一。
建立靈活多樣的養老模式
隨著家庭養老資源供應量的減少與養老資源需求度的增長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傳統的“養兒防老”已難以為繼,千百年來我國一直采用的家庭養老的傳統模式面臨改革,引入發達國家“社會嵌入理論”和“社區照顧模式”,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靈活多樣的養老模式為大勢所趨。首先,家庭養老不能廢,情感保證第一位。該模式畢竟適應了相當一部分堅持“養兒防老”傳統觀念的人,適合不愿意脫離熟悉環境且子女有閑暇時間和照顧意愿的老年人。其次,社區居家養老是主流,標準化質量管理不可丟。該模式是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的結合,即居住在家,以社區為依托,將社會機構中的養老服務引入社區和家庭。由此,老年人既不用脫離家庭環境,又享受到了社會化的服務。相應地,為保證其質量,應當盡快制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相關規范,進行標準化管理。具體而言,分別從事前、事中和事后具體規定各項基本服務內容與要求,明確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并確定質量評價的指標與方法。最后,機構養老是補充,行業監管不放松。雖然該模式下老人與子女不能時常進行情感交流,但是機構管理更科學,醫療服務更專業化。應當盡快建立健全養老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鼓勵養老機構引進市場化管理機制,走個性化服務路線;鼓勵社會力量辦養老事業,在稅收、房租和配套收費等方面給予優惠。
搭建便利的養老權司法救濟途徑
公民養老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不但其權利的實現必須依賴于政府的積極作為,而且權利的救濟也離不開國家強制力的保障。第一,為養老權訴訟開辟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凡是老年人來法律援助中心咨詢,都優先安排律師解答咨詢;凡是有關養老權的法律援助案件,都優先指派熟悉養老業務、職業道德良好的律師辦理;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都逐一登記造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第二,實行養老權訴訟的訴訟費減免制度。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人、貧困老人以及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接受生活救濟的老年人減免訴訟費用,直接提供司法救濟。第三,樹立訴訟服務意識,加快基層司法制度改革,建立便民訴訟機制。依托鄉鎮、街道設置訴訟聯絡員、人民調解員、訴訟服務中心,為老年人尋求司法救濟提供服務;建立委托調解制度,對簡單的養老權糾紛案件,法院可以委托訴訟聯絡員、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建立靈活的開庭形式,對行動不便的老人實行上門開庭;設置專門的速裁機構、制定規范的速裁流程,將養老權糾紛案件納入速裁程序,加快案件的裁決,加大對養老權案件的執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