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昨日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要求,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旨在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修訂后的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不安全食品”的定義,除了已經誘發或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食品外,還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未予明確標識的食品等。
征求意見稿要求,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采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中,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在采取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指出,食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過程中,應當記錄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數量和處理情況,并及時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類不安全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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