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01 11:54:51
來源:東方網 作者:戴先任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訴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2月27日《經濟日報》)
華語出版社認為“新華字典”本身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匯,商務印書館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所以華語出版社公然生產、銷售了多個版本的“新華字典”辭書,對此還理直氣壯,并不認為自己構成侵權。而商務印書館則認為“新華字典”屬于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華語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且被告華語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新華字典糾紛案如同是《西游記》里的“真假美猴王之爭”。假作真時真亦假,一些抄襲剽竊者打法律擦邊球,鉆法律空子,從而屢屢逃過法律追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原創者、創新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
其實早在1999年,相關部門就制定了對打擊侵權盜版等違法活動的措施,指出“《新華字典》等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重點工具書,這些圖書在漢語言普及與研究,以及語言教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深受廣大讀者喜愛”。正如法院審理認為,“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近60年間“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數億冊,銷售量巨大,銷售范圍非常廣泛。法院認定“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而華語出版社不僅使用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其部分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在先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裝裝潢還高度近似,這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判決華語出版社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這一判決是知識產權的勝利。“新華字典”經過商務印書館的使用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是未注冊馳名商標,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華語出版社的做法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侵犯了商務印書館的商譽。法院捍衛“新華字典”之名,判決商務印書館勝訴,是對創新與原創的一次有力保護。
打擊不正當競爭,保護好知識產權,首先要能分清“李鬼”與李逵,劃清雷區,而不能讓“李鬼”與李逵傻傻分不清楚,不能讓“李鬼”蒙混過關。這樣假扮美猴王的六耳獼猴才會被揭穿,抄襲剽竊者才會付出應有代價。多一些捍衛“新華字典”之名的判決,更多“李鬼”才會現出原形,這樣也才有利于市場積極有序發展下去,不法分子才不敢逾越紅線,才不會以丑為美、“拿肉麻當有趣”,從而才能避免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