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今年的這場初雪很大,4日,有一位在雪地摔倒心跳呼吸驟停的老人,遇見了一位說出“所有責任我來承擔”的醫生,做了一臺沒有家屬簽字就開展的手術。
那天大雪紛飛中,老人突然暈倒在地。南京鼓樓醫院消化科醫生王軼剛下夜班,正好路過現場并將其送到醫院。接診后發現老人為心肌梗死,因為聯系不到其家人,鼓樓醫院急診科主任王軍考慮,如果等的話,老人命將不保,即使救過來了,也會給愈后帶來很大的麻煩。于是他寫了份承諾,承諾老人的所有責任由他來承擔,讓底下的醫生們趕快去搶救。但這是有違醫療常規的,正常情況一定要家屬簽字或者本人簽字。當老人的女兒趕到醫院時,已經是兩個小時之后了。此時,醫生已經為老人做完了手術,患者的女兒連連感嘆父親是幸運的。
這是新年里滿滿正能量的事。我們要為這幾位醫生大大地點贊,這才是人們心目中的好醫生。同時也為病人家屬點贊,只有互相理解,互相為對方考慮,才能緩解醫療矛盾,共建醫療信任。
但是同時注意到,網上對此事還是有很多的擔憂。一些網友說:這是幸運的病人碰到幸運的醫生,幸運的醫生碰到幸運的家屬。請允許我內心黑暗地想一下,如果手術不成功的話結果會怎樣?如果家屬能對醫生盡力了卻沒能挽回生命也能通情達理,那這個社會才能多一些和諧。
如今醫院在面對急救病人時“規矩”較多,束手束腳,比如非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或先交錢,不予以搶救等等不近情理的規定,一度被外界詬病,認為有違救死扶傷天職。但醫院也有其苦衷,因為如今奇葩的事太多了。前兩天看到一個新聞,有醫生救活了病人,家屬卻不滿意,稱為何要救活他?同時,更多的情況是,在一些沒能搶救回來的病例中,醫護人員遭家屬非難的仍比較多。事實上,哪個醫生在內心深處不想第一時間救人、救活人?但是,醫生畢竟也是凡胎肉體。如果搶救了之后,卻因病人本身的病情過重沒法挽回生命,那么,那些因沒有“家屬簽字或者本人簽字”主動亮劍急救的醫護人員往往要攤上事,不僅要倒貼醫療費,甚至可能還要惹上官司訴訟。這樣下去,誰還敢大膽地伸出救死扶傷之手?所以很多網友建議,應該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在沒有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對急救采取的醫療措施不擔責!
應當說,此次南京鼓樓醫院醫生面對危急病人,毫不猶豫地亮劍救人,除了醫者仁心的堅定職業信仰在支撐外,更是有法律在給他們做堅強后盾。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這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在沒有家屬在場的情況下急救采取的醫療措施不擔責!
所以,只有法律給醫生撐起一片天,從制度上保障醫生的權利,而不是純粹的道德說教,才能讓醫生放開手腳去履行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