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暴露出了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立法方面仍有很多的漏洞和模糊空間。這在今后亟須予以改進和明確。
在網絡上引起眾多關注的、南京南站猥褻女童事件有了最新進展。警方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抓獲。經調查,其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
目前,南京鐵路警方已經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對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記者從知情人處獲悉,遭猥褻的女童未滿14周歲。
權威、準確的案情信息,仍有待警方的正式通報。鑒于此案有清晰的現場照片,有眾多的目擊證人,因此還原事實經過并不困難。
不過,本案在法律適用上卻存在一些爭議。一是《刑法》猥褻兒童罪中的兒童年齡到底該如何界定?二是男子究竟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三是如果雙方是兄妹(包括有、無血緣關系),男子可否減輕甚至免除法律責任?
有一種聲音認為:只有受害女童八周歲以下才屬于公訴案件,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褻的則屬于自訴案件。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猥褻兒童罪都屬于公訴案件,不存在八周歲以上需要自訴的問題。
不過,此種觀點將《民法總則》中的年齡劃分與刑法規定相混淆的情況,在社會上帶有一定的普遍性。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據證實,該男子猥褻時女童并未拒絕或者反抗,但不能由此認為經過了女童的同意,更不能由此將男子的猥褻行為“合法化”。
需知,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制定了更高的保護標準,法律并不認可兒童的性自主權和性處分權。
問題是,當前《刑法》及司法解釋都未對“兒童”的年齡進行直接規定,造成了認識上的混亂。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不滿十四周歲作為刑法中“兒童”的認定標準。也即,只要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即便征得了兒童的同意照樣可以構成猥褻兒童罪。
除了《刑法》設置有猥褻兒童罪,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猥褻兒童的行為也有規定。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相差懸殊,但如何選擇適用當前的情況,同樣沒有明確的標準。
目前警方的調查是,被猥褻的女孩是涉案男子父母的養女。有聲音稱,有這種“親人關系”或者說“養育關系”,公安機關可能會據此減輕對男子的處罰。
其實,這是對法律的又一種誤讀?!蛾P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明文規定: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段某某究竟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有待公安機關對事實的進一步厘清。該案也暴露出了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立法方面仍有很多的漏洞和模糊空間。這在今后也亟須予以改進和明確。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該男子肯定要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就算是“哥哥”,這種責任也不能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