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2017年起,進一步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各地要選擇一定數量的病種實施按病種付費。到2020年,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覆蓋所有醫療機構及醫療服務,按項目付費占比明顯下降。(6月29日《新京報》)
按病種付費是利用醫保支付的約束,減少醫療過程中濫開藥、濫檢查之類小病大治現象,減輕患者負擔,規避按項目付費的制度漏洞,提高醫保基金的保障效率。按病種付費從2011年來在全國范圍內陸續開展試點,被納入的單病種種類逐步擴大。實踐證明,這種付費模式對于合理控制醫保支出有比較好的作用。今年2月,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關于推進按病種收費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了320個具體病種供各地選用,要求各地按病種收費的實施細則在今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很明顯,單病種付費將是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不可逆的方向。
不過,任何方式有利也有弊,旨在控制醫療費用的醫保支付付費方式亦是如此。按病種付費在實踐過程中,不同程度出現過醫療機構推諉重病患者、縮短患者住院時間、分解患者住院次數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患者就醫的權利與便利。出現這樣的問題,主要原因是單病種付費簡單的“一包了之”,固然便于醫保的買單和實務的操作,卻脫離了醫療的實際,特別是沒有將患者不同病情的個體差異對醫療實際費用差別的合理需求考慮進來,缺少適度的彈性,機械的平均主義傷害了權利公平。
加快改革的進程,推進按病種付費醫療機構的擴面以及付費病種的增量只是一個方面,更關鍵的還是要針對試點中存在的問題,改革工作機制,細化、優化和完善病種付費的計費辦法、支付方式,使之更貼近患者醫療的實際,更科學更合理。
首先,建立科學透明的病種收費標準制定機制,包括醫保、衛生、醫院、價格等部門在內的各方面,通過精準的醫療成本測算,合理確定病種治療滿足一定效果、滿足患者與醫療共同利益的收費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不妨設定一個彈性的系數,允許出現“超標準付費”,以滿足病情特殊患者治療的需要。其次,應建立個體與群體相結合的評估控費制度,實行動態控制的機制,如以單病種一定時段病人就診費用的平均水平作為評估標準,判斷收費的合理性,從總體的支付上實行制約。再次,完善動態的監督機制,及時調查和維護按病種控費情況下,患者權益可能受到的損害。此外,也要健全監管的問責機制,讓管理者也受到監督,防止諉責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