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5號部令,發布施行《關于委托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審批登記行政許可工作。
《決定》共8條,對委托依據、委托范圍、監管要求、有效期及與已有規定的銜接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委托范圍分兩部分:一是有關探礦權的委托范圍,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等6種礦產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二是有關采礦權的范圍,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等17種礦產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在上述委托范圍中,不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
《決定》強調,國土資源部要通過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在線監管、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方式,對6?。▍^)國土資源廳實施受委托的相關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6?。▍^)國土資源廳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內部審查制度,在委托事項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并加蓋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專用章。同時,在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許可年度工作報告。
此外,《決定》要求6?。▍^)國土資源廳強化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息公開、社會監督、隨機抽查、重點檢查以及建立異常名錄和違法違規名單等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監管,規范勘查開采秩序,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5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