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的通知
建科墻函[2017]5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科[2017]77號),現組織開展2017年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示范城市。
1.具有較好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條件;
2.具備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包括有較好的產業基礎、標準化水平和生產能力,擁有5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開發、設計、施工企業和3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以及10個以上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等;
3.制定了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有較高的發展目標和任務;
4.有明確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支持政策、專項管理機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區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二)產業基地。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較強的裝配式建筑產業能力;
3.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高;
4.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5.設計、施工類企業應承擔過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部品部件生產類企業的產品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中應用,科技研發類企業應主持過3項及以上的國家或省部級裝配式建筑相關科研項目,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二、申報及評審要求
(一)申請示范的城市填寫《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請表》(附件1)和《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實施方案》(框架見附件2),報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填寫《裝配式產業基地申請表》(附件3)和《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框架見附件4),并將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一并報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建科[2017]77號文件規定的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的申報條件、評審內容和要求,對申請示范的城市和企業進行評審。
三、復核及認定要求
(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已通過評審的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名單及相關材料。推薦材料包括: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明確推薦先后順序)、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蓋章后的申請表、專家評審意見、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他相關材料等。
(二)我司委托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復核各省(區、市)推薦的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的報送材料,必要時組織專家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推薦的城市和產業基地進行現場復核。
(三)復核通過的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名單經住房城鄉建設部認定后公布,并納入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城市和企業不予認定。
四、其他要求
(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于2017年6月25日前(以郵戳時間為準)將推薦材料寄送我司裝配式建筑與墻材革新處,逾期不予受理。
(二)聯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裝配式建筑與墻材革新處,郵編:100835,聯系電話:010-5893456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2017年6月5日
附件:
1、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請表.doc (41.00 KB)
2.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實施方案(框架).doc (26.00 KB)
3.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申請表.doc (40.50 KB)
4.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框架).doc (26.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