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8日從環境保護部獲悉,我國首次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辦法提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1月18日新華社)
乍一看上述規定,的確讓人為之欣喜,也好似聽到土地污染治理的福音。然而稍加分析,仍然有頗多隱憂。如,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經風險評估確認需要治理與修復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復;對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將不予批準相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那么,試問在治理成本遠遠大于污染的當下,“誰污染,誰治理”是否想得太美?
近年來,隨著現代工業的快速發展,GDP不斷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觸目驚心的土壤污染。據不完全統計調查顯示,目前中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的點位超標率高達19.4%,土壤污染的損害性不容小覷。如辦法所述: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名單的,環保主管部門應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進行土壤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將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那如果,相關監督部門不到位的情況下該怎么辦?
早在很久以前就有專家指出:一個占地10公頃的污染企業雖然每年可能給當地政府帶來成百上千萬元的稅收,但如果這10公頃土地被污染,卻需要花上億元甚至十多億元的投入才能恢復。如果不加以治理,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復,一般需要耗費兩三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時間。何況土壤污染是一個長期過程,很難直接看出到底有多少土壤遭受污染,嚴重程度與否。再如辦法所提:對未按規定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個人真能知道土地污染的情況?就算到最后對土地污染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會否亡羊補牢得不償失?
這些問題擺在面前,“誰污染,誰治理”是否真是想得太美?其實,《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雖好,關鍵還要看地方政府如何管、怎么管、管什么,還要看地方政府如何監督到位,做到監管不變樣、不走樣。
有句話說,“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那就等于沒有法律。”近年來在一些地方,環境保護并非不被重視,但往往是在口頭上重視、行動上走樣。尤其是在“土地財政”的當下,在GDP經濟的提攜之下,問題被暫時隱藏、污染被暫時遮蓋,自我感覺良好的地方不乏存在。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管理者秉持“且盡生前有限杯,莫管身后無窮事”的思維,任期結束,留下的卻是滿目瘡痍的污染。為此,對于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需要事前審批、監督有的放矢;需要提早預防;需要充分公開、信息透明,公眾才能知道污染的區域分布、輕重、影響;需要形成倒逼機制,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
總之,土地,是我們世世代代賴以安身立命之本,再也經不起污染。“誰污染,誰治理”的確值得商榷,相信民眾最愿意看到的是,經濟實現增長,污染實現“零增長”,才是最為和諧的發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