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今日指出,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更大。所以,針對這幾情形規定要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會今日舉行。有記者問:“現在大氣污染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社會各界也非常關心,本解釋對于打擊大氣污染的問題有什么考慮?”
顏茂昆介紹,環境污染主要是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是環境污染中非常嚴重的問題。但是大氣污染跟水污染、土壤污染有一個不同,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取證比較容易一些,但是大氣污染實施犯罪取證非常困難,因為污染源排放到空氣以后流動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釋,難以取證。如果按照一般標準,因為取證原因,對這種犯罪很難打擊。為了有效懲治和預防污染大氣的犯罪,這次《解釋》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一些規定:
一是針對大氣污染設置了操作性更強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實踐看,有企業為了排放大氣污染物,篡改或者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是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這些重點排污單位,環保部門設置有自動監測設施。行為人為了不讓自己的排污行為受到查處,采取了篡改、偽造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以逃避監管。此外,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比如相關設施本來24小時運行,但是不讓它完全運行,因為可以減少支出。針對這個問題,《解釋》第一條新增了標準,將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的,作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排放了多少,實際上這個也很難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偽造數據的行為,有了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就從法律上推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另外,對于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本來企業要投入這個資金使設施運行,因為沒有使設施運行減少了支出,如果達到100萬元以上,根據《解釋》認定為構成“嚴重污染環境”。這兩條實際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實踐當中取證困難的問題。
二是明確將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法排污規定為從重處罰的情形。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并進一步規定了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的應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更大。所以,《解釋》針對這幾情形規定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