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在北京開幕。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請審議。草案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十八次會議兩次審議。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公開征求意見時,有相關部門和公眾提出,在義務教育領域,應當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建議法律對此予以體現。
此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為保障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教育部建議,對舉辦者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二審稿基礎上規定:“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據本決定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此次草案還將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