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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16-09-29 14:19:11  來源:中國網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件(以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稱將大力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加快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

    《管理辦法》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獎代補等4個使用方向。

 以下為《管理辦法》全文:

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6]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大力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加快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為做好2016年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及審核撥付工作,請各省級財政部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將轄區內2016年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匯總審核后報送財政部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請各地專員辦于2016年11月5日前,出具對省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

2016年9月24日

附件: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獎代補等4個使用方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業務獎勵、費用補貼、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彌補市場失靈,保障農民、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我國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財政按年度將預算指標定額切塊下達至省級財政部門。地方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指標,按照有關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規范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二章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

    第七條 為發揮財政資金對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持和推動作用,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勵,引導其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3%的部分,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實施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地區包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新疆等25個省(區、市)。財政部將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結合地方意愿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

    第九條 獎勵資金于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十條 本章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符合《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中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3類貸款。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余額平均值,即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余額之和除以月數。如果縣域金融機構為當年新設,則涉農貸款平均余額為自其開業之月(含)起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余額平均值,可予獎勵的涉農貸款增量按照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的50%核算。

    第三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

    第十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給予一定補貼,支持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

    (一)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

    (二)村鎮銀行的年均存貸比高于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占全部貸款平均余額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于下一年度撥付,納入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十四條 東、中、西部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可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分別為自該農村金融機構(網點)開業當年(含)起的3、4、5年內。農村金融機構(網點)開業超過享受補貼政策的年數后,無論該農村金融機構(網點)是否曾經獲得過補貼,都不再享受補貼。如果農村金融機構(網點)開業時間晚于當年的6月30日,但開業當年未享受補貼,則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從開業次年起開始計算。

    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準按照《關于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下同)。

    第十五條 對以下幾類貸款不予補貼,不計入享受補貼的貸款基數:

    (一)當年任一時點單戶貸款余額超過500萬元的貸款;

    (二)注冊地位于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以下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在經監管部門批準的縣級經營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

    (三)注冊地位于縣級以上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網點在所處縣級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

    (四)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在其所在鄉(鎮)以外發放的貸款。

    第十六條 本章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3類農村金融機構。

    本章所稱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詳見財政部2010年發布的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名單。

    本章所稱存(貸)款平均余額,是指金融機構(網點)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的存(貸)款余額平均值,即每個月末的存(貸)款余額之和除以月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存(貸)款平均余額為自其開業之月(含)起每個月末的存(貸)款余額平均值。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余額,是指金融機構在每個月末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章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余額與存款平均余額之比。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符合《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涉農貸款,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四章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

    第十七條 為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貼息,減輕創業者和用人單位負擔,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引導用人單位創造更多就業崗位,推動解決特殊困難群體的結構性就業矛盾。

    第十八條 對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等文件規定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可按照國家規定的貼息標準予以貼息。

    享受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作為借款人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應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借款主體資格審核,持有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且經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審核后,具備相關創業能力,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貼息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1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具體標準為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下同)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中、西部地區上浮不超過2個百分點,東部地區上浮不超過1個百分點,實際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在上述利率浮動上限內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以外,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自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內,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專項資金貼息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對已享受財政部門貼息支持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政府不再通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在國家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其中,對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對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第1年給予全額貼息,第2年貼息2/3,第3年貼息1/3。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經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提高貸款利率上限,相關創業擔保貸款由地方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具體貼息標準和條件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因此而產生的貼息資金支出由地方財政部門全額承擔。對地方財政部門自行安排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要與中央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并納入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地市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地市級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在1個月內向經辦銀行撥付。對省直管縣,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可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貼息資金審核撥付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用于其工作經費補助。

    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獎勵基數,包括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對主要以基礎利率或低于基礎利率發放貸款的經辦銀行,各地財政部門可在獎勵資金分配上給予適度傾斜。

    第二十三條 本章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小微企業自行選擇貼息或擔保中的一項),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章所稱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章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章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獎代補政策

    第二十四條 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效率,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條件的PPP示范項目和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給予一定獎勵,提高項目操作的規范性,保障項目實施質量,同時,鼓勵融資平臺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債務。

    第二十五條 PPP項目以獎代補政策面向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和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其中,對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中的新建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完成采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后,按照項目投資規模給予一定獎勵,具體為投資規模3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300萬元,3億元(含3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獎勵500萬元,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獎勵800萬元。對符合條件、規范實施的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財政部將在擇優評選后,按照項目轉型實際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債務(政府負有直接償債責任的一類債務)規模的2%給予獎勵。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中的存量項目,優先享受獎勵資金支持。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通過轉型為PPP模式化解的項目債務應屬于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債務。

    第二十六條 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作為綜合財力補助,納入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融資平臺公司收入統一核算。新建示范項目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用于項目前期費用補助等相關財政支出。

    第二十七條 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和財政部等部門出臺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合理選擇運作方式,認真做好評估論證,擇優選擇社會資本,加強項目實施監管,切實保障項目選擇的適當性、交易結構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選擇的競爭性、財政承受能力的中長期可持續性和項目實施的公開性。

    項目采購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充分引入競爭機制,保證項目實施質量。項目合同約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

    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必須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并按規定將項目信息及獲得的獎補資金信息錄入PPP綜合信息平臺。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示范項目要求被調出示范項目名單的項目,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融資租賃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以及合同變更成本高、融資結構調整成本高、原債權人不同意轉換、不能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能降低項目債務成本、不能實現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轉型項目,不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已經在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中獲得獎勵性資金支持的PPP項目,不再納入以獎代補政策獎勵范圍。

    第二十九條 申請以獎代補資金支持的PPP項目,應按規定向地方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經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報送財政部。申請材料包括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書、項目規范實施承諾書、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資料,以及與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PPP項目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申請材料,財政部將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擇優選定符合以獎代補政策支持條件的項目。

    PPP項目評審采取集中封閉方式,由專家組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備選項目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審。評審專家組由PPP領域的咨詢機構、學術機構、財務、法律、行業等方面的外部專家,以及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機構的內部專家共同組成,開展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項目評審實行回避原則,評審專家不對自身或所在單位參與的項目進行評審。

    定性評審側重審查項目合規性,主要包括主體合規、客體合規、程序合規等。其中,國有企業和融資平臺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項目,以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剝離政府性債務并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本地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項目,不符合主體合規要求。

    定量評審側重審查項目質量,主要包括申報材料的規范性、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財政中長期的可持續性、項目采用PPP模式的適用性、項目融資的可獲得性、項目的實施進度、項目的示范推廣價值、化解債務或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的有效性等。

    項目評審由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評審方案,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經專家組評審形成初步評審結果后,報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后形成最終評審結果,由財政部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第三十一條 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責任,合理確定財政補助金額。省級財政部門要統計監測相關項目的政府支付責任,加強對項目合同執行的監督管理,督促下級財政部門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有效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政府信用。

    對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因地制宜、主動作為,會同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為項目的規范實施創造良好環境。積極推動項目加快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規范實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債效果好、產出結果優、示范效應強的樣板項目。

    第六章 資金分配和撥付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按照各地區可予獎勵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可予補貼的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平均余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需求、符合條件的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投資規模和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轉型化債規模等因素進行分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該地區可予獎勵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該地區中央財政分擔比例)÷∑(經核定各地區可予獎勵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相應地區中央財政分擔比例)×相應權重+(經核定該地區可予補貼的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平均余額×該地區中央財政分擔比例)÷∑(經核定各地區可予補貼的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平均余額×相應地區中央財政分擔比例)×相應權重+(經核定該地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需求×該地區中央財政分擔比例)÷∑(經核定各地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需求×相應地區中央財政分擔比例)×相應權重+經核定該地區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需求÷∑經核定各地區 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需求×相應權重〕×(本年專項資金總規模+∑上年末各地區結余專項資金規模)-該地區上年末結余專項資金規模。

    各地區可予獎勵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可予補貼的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平均余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需求依據各地財政部門上報情況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意見確定。各地區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需求依據各地財政部門上報情況、當地專員辦審核意見、PPP項目以獎代補專家評審結果確定。相應權重根據上年各方向資金使用情況、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

    省級財政部門應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法,在預算規模內合理確定本地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科學規劃專項資金各支出方向的資金安排,確保各支出方向的資金總體均衡,統籌兼顧本地普惠金融各領域發展需要,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用于PPP項目以獎代補的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專項資金中全額安排,其他領域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地方財政分擔資金應主要由省級財政安排,原則上東、中、西部地區省級財政負擔比例應分別占地方財政分擔資金總額的30%、50%、70%以上,市、縣級財政分擔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

    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經當地專員辦或審計部門書面確認后,取消下年度獲得相關使用方向中央財政資金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中央和地方財力情況等,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分配方法和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轄區內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和專員辦。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專項資金申請明細表、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財政部和專員辦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專員辦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專員辦應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相應的核查工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結合專員辦審核意見,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并抄送當地專員辦。

    對上年末專項資金結余的地區,財政部將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的數額。

    第三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后,應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及時將專項資金予以統籌安排,并編制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備案,并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三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預算公開,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地方融資平臺公司、PPP項目實施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申請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審核撥付、使用情況加強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

    第四十二條 專員辦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專項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加強實地抽查,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專項資金的依據,并作為調整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查出以前年度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對被騙取的專項資金,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回。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方法、隨意調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六)拒絕、干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專項資金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七)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等規定,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及相應的績效指標,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并將審核確認后的績效目標予以下達。強化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對轄區內普惠金融發展狀況進行科學評價,為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提供決策參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的申報與審核,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0〕116號)、《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4〕12號)、《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08〕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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