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問題,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布而再次引發社會關注。有媒體采訪發現,在某些城市,“職業打假”極其活躍,乃至擠占、耗費了大量行政公共資源。更有甚者,某些“職業打假人”以“打假”之名行詐騙之實。(9月13日《法制日報》)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發布,意味著“職業打假”合法化,“職業打假人”由此大量涌現。
“職業打假”合法化帶來正反兩方面的效果。積極效果是,“職業打假”通過利益誘導,鼓勵個人為商戶“找茬”,客觀上致使商戶在經營中更加謹慎,更加關注商品及服務的質量問題,根本上有助于商品質量的提升。
消極效果是,正如媒體采訪中所體現的,在利益的驅使下,“職業打假人”的投訴、控告行為擠占了大量的行政資源,消耗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許多精力,令他們無暇查處普通消費者的投訴。甚至在利益的驅使下,某些“職業打假人”不惜通過造假索取商戶賠償。
可謂是也因利益、非也因利益。“職業打假”合法化,意味著“職業打假”成為一門合法的生意,這根本上意味著打假這一本應由行政機關承擔的執法責任部分轉移到了民間組織與個人手中。而之所以如此,在我看來,除了“職業打假”本身并不與法律法規的立法原則相悖這一原因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相關方面的執法資源有限、執法精力有限,僅僅依靠行政執法者,無法有效解決社會中廣泛存在的商品及服務質量不合格的問題,唯有發動公眾共同參與,發動公眾共同監督。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職業打假”合法化本身就是政府為解決執法資源短缺這一問題而采取的措施。
但從目前來看,本為緩解執法資源短缺問題而被官方首肯的“職業打假”反而擠占了執法資源,這是否意味著“職業打假”偏離了這一初衷與目的?
并非如此,實際上,大量投訴本身就是“職業打假人”的“戰果”,本身就是“職業打假”緩解行政監管資源短缺問題的表現。每一項投訴都對應著一種商品或服務質量有問題。投訴多,就意味著社會中商品及服務所存在的質量問題被發現、曝光,而發現問題,則是商品質量監管的第一步。試想,如果沒有“職業打假”,僅僅依靠執法機關的監管,如此多的質量問題要被發現談何容易。
而對于執法機關來說,抱怨投訴多,這種態度實在不妥。即便許多投訴只是“職業打假人”向商戶施壓的方式,不待處理即被撤訴,但只要這里面存在商品質量問題,投訴就是合法合理的。這是職責所系,執法部門不能以人手少、執法資源有限而將投訴視為麻煩,視為對公共資源的擠占。執法者應該關注的,不是投訴者的目的,而是投訴是否確實對應著產品質量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反思的,應該是執法部門自己;需要調整的,應該是執法方式與執法資源的配置。
當然,不排除某些“職業打假人”通過造假牟利。任何一門生意,總有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之別,“職業打假”這門“生意”也不例外。實際上,通過造假向商戶索取賠償,這已經屬于“詐騙”的范疇。對此,執法者理當通過某些舉措,打擊打假詐騙行為,通過疏導性舉措,將“職業打假”導向規范化,建立“職業打假”的合法界限與良性生態。如果因“職業打假”泥沙俱下而將其完全禁堵,后果將是產品質量問題再趨嚴峻,最終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