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日前發布的《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顯示,去年有5.89萬戶家庭隱瞞收入、住房等信息通過審核或應退出未退出,違規享受城鎮住房保障貨幣補貼6046.25萬元、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售)3.77萬套,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違規銷售或用于單位辦公、對外出租經營等。(9月9日《人民日報》)
保障房的出臺,作用在于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但是,保障房分配、使用不合規的問題,年年禁止,年年有,成為惠民政策的頑疾。有人說,是因為《城鎮住房保障條例》還在立法過程中,尚未出臺,導致出現制度上的漏洞,在處罰上沒有依據。但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專項制度未出臺,而讓惠民政策成為政府失去公信力的突破口,成為百姓口中有失公允的典型案例。
我們先分析下,保障房的利潤在哪里,為何有人愿意鋌而走險。以北京通州區為例,一間40平方的保障房每月租金只需38.9元,而同小區同戶型市場價則需要2500-2800元。那么,如果違規租下,再轉租,其每月利潤可以高達近3000元。如此大的利潤下,一些人就按耐不住了。那么,他們是如何操作的呢?
筆者認為,無非是三個方面。一是審核人員不作為。對于基層上報的資料沒有嚴管審核,造成一些人利用隱瞞收入的方法蒙騙過關。二是內部有人。通過個人關系,在審核上放放水、開開綠燈,于是就順利拿到保障房。三是監管制度未落實。關部門對租房者收入變化的監管制度,未能落實,造成一些人在收入改善,無需租房后,卻占著公租房轉租他人,賺取差價。
此外,對于保障房亂象,相關部門如果只是發現后把其清退,不去追究背后的利益鏈,就顯得有些兒戲,或者說是對保障房工作的不重視,對中央推出保障房政策理解的不夠全面和深刻。因此,違規成本低,也成了保障房亂象不可或缺的推手之一。
從這些方面,排除還未出臺的《城鎮住房保障條例》,這些人也牽扯到了瀆職、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特別是在“兩學一做”的大背景、大環境下,其中是否有黨員參與其中,是否有黨員干部牟取私利,都值得人深思,也值得相關部門去深挖。
因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對于保障房的管理和重視應該上升一個高度。正所謂,安居樂業,如果百姓都不能安居又如何全身心投入到城市和社會的建設當中。特別是在現在房價一路上漲,不斷挑動百姓敏感神經的時候,保障房的管理必須從嚴、從實。對于違規人員不僅僅按照失職處理,更應該升格處理。不合適的,可以換人,不稱職的可以挪位,相信愿意為人民服務的人還有很多,愿意為中低收入人辦事的人還有很多,愿意構建和諧社會的人還有很多。